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提示】“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案情】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审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食堂如果有提供晚餐的话,则不算工伤。 以前的工伤认定中有什么"必经之路"一说,供参考! 了解一下。:handshake 应该算的 一个字“算”! 应当认定工伤 个人认为于情该算于理要看具体情况,去数百米外购买麻辣烫可以算的话,去一公里外买面包能不能算?
人命第一,最后的判决还是让人欣慰 楼上的好执着!楼主文章说得这么清楚了还这么认为,服了YOU了:L 判决让人欣慰 回复 8# liumengqiang
别人有选择的权利,难道非要在食堂吃不可?哪里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里有说明? 貌似听说改条款要被修改,但法院的判决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如果说是下班后到朋友、亲戚家去吃饭的路上、那该怎么判定啊?因此我认为这条规定很难实际处理时把握,应该做进一步说明 恩应该算个人认为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 必经之中好像是零四年以前的工伤管理办法,条例出来后这条就取消了; 学习了,非常感谢 学习了 看来法律还是有待完善,确实很难界定! 学习了 像这种情况真的是很难判定,两种判决都能成立。有关法律应该更加完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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