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死后还吃低保不当贪污
据1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65岁村民骆次员实名举报:江西湖口县大垅乡牌骆村31户低保户中,有16户不符合低保条件,其中3人已经去世还在吃低保,包括县民政局副局长骆丛生的父亲骆水贵,骆水贵实际已死亡两年,但在低保名单上他还活着。去年,江西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干部亲属低保资格7000多人,其中许多就是人死了还在吃低保。近水楼台先得月。已故的骆水贵有个在县民政局当副局长的儿子,且其又分管双拥、优抚安置方面的工作,老父亲跟着儿子沾光吃低保,这并不是奇怪的事。而奇怪的倒是,死后吃低保被查出,只是停保了事,既往不咎,当副局长的儿子也不受影响,这倒让人感到纳闷。
按说在纠正错误之时,不仅要终止其低保户资格,停止向其发放低保金,还要追讨其死后骗领的低保金,并对骗领者进行惩罚。然湖口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出语惊人:对于包括死后吃低保的在内,已经发放的低保金将不再追缴。并说,这有相关文件依据,即只有贪污、挪用、截留低保金的才予追缴。
人一死消费随即停止,如果仍在吃低保,既有失做人诚信,又带有诈骗、贪污性质。当其亡故之时,其家人或相关人员不主动报告真情,还以活人的名义去领取低保金,这是欺骗冒领,带有诈骗性质。领取低保金属于阳光操作,而其家人或相关人员隐瞒真情,暗中将不再属于己有的低保金据为己有,这在性质上与贪污无异。
低保人死后被冒领的低保金将不再追缴,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如果其他领域也都这样,已经发生的错误都不予追究,这还像是个法制社会吗?如果是因相关规定条文不细,被选择性解读了,这也不能再继续下去。如果压根就没有相关规定,因预留空间太大,给操作者钻了空子,这就更不合时宜。但不论属于哪种可能,都与制度有关,都只能依靠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用制度校正纠偏。
用制度纠偏,不仅对死后吃低保要进行追缴,还要用制度问责相关责任人。像骆丛生就该为父亡两年仍吃低保担责,如果是利用职权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父亲办低保,那还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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