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关于注安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0日内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有关安排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逐步配备或者聘请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国家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 :):):) "应当 可以 鼓励"算命先生的专业语言:) :):):):) 安监总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是扭扭捏捏不想承认似的,既然想认可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为什么还要额外“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这是“简政”? :D:D:D:D:D:D:D 又是应当和鼓励:L:L:L:L:L 逐步配备是什么程度,是十年还是二十年 :):):)注安是如果好考就考考,不好考就算了。辛苦干嘛,混混再说了。
:):):):) 简政放权,莫要矫枉过正!职业资格代表了人才,人才代表了先进技术和生产力,这才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提高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固然重要,但没有人才和先进的科技水平怎能实现万众创新呢?无非是产生一些低效落后的产能罢了,况且现在许多行业产能过剩,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去除供给侧落后低效的产能,同时要改造提高供给侧产业的先进技术水平,释放先进产能,而人才是改造提升供给侧产业先进水平的根本,职业资格作为评价人才的主要途径,起着非常重要的“伯乐”作用,所以职业资格很重要,当务之急是国家应该建立科学的人才资格评价机制,要使职业资格制度成为一种可靠的评价人才的制度,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而非一味的取消各种职业资格。 接上, 尤其是涉及到安全生产,涉及到国家民众安全类的职业资格,更加不能随意取消而只能加强,甚至其他各类资格也都要强化,因为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各自先进的的技术的支撑,先进的的科技生产力的作为基础,正所谓360行,行行出状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经济各行各业科学健康的发展。 安监猪头抱着安评养小鬼。什么安监、安科院、安协,写个文章,狗屁不通!快撤了这些猪头吧。否则,事故再爆发,国将不安了!!@
都 去提意见!光这话没用
是实施条例细化安法,还是安法细化实施条例,还是说两个是一模一样? 安全在有些人看,提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而安全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把老弱病残的人员推到安全岗位,安全怎能提高。 学习了知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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