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50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须设安全总监
9日,《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了设立安全总监制度、危险作业工作票制度等创新做法。对违反规定者,意见稿则规定了双罚制,既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又对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据悉,意见稿共57条,分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等十章。关于生产经营主体的界定,除了传统的生产主体,意见稿还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纳入。结合深圳的实际,意见稿将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锂电池生产储存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纳入监管重点。
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确定风险等级,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和安全评估,根据其危险级别进行管理和报告。
对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意见稿规定,这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意见稿还提出了安全总监制度。具体来说,一是规定在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总监,要求其应当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从业资格,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二是规定其应当享受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待遇;三是对其培训时间做出具体规定。
在危险作业方面,意见稿确定危险作业范围,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确认现场状况、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
意见稿还规定了双罚制,既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又对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此外,意见稿还提高了法律责任,罚款上限提高到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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