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如此议论:安监总局废止的13件《X条规定》
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58号令)《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61号令)《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64号令)《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第67号令)《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第68号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第69号令)《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第70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第71号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第72号令)《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第76号令)《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82号令)《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84号令)看看网友是怎样说的:(经同意,隐去了名字)
网友A:中国特色的政治,你懂的。
网友B:虽然两任领导都姓杨,但做法完全不一样啊!
网友C:说进去了就进去了,说废了就废了。
网友D:领导都是有想法的人。
网友E:上次,还有注安培训老师说,就这些N条是注安的考点呢?哪现在还会不会考?挺急人的,在线等!
网友F:我就喜欢这N条规定的,简单容易懂。
网支G:这些都是口号,不严谨,应该废掉。
网友H:人走茶凉啊
网友X:前天我们在安监局培训,领导还在强调其中的两个规定呢?
网友Z: 那我们公司贴的安全风险公告六条,要不要撕下来? 就是一个“政治”概念,新颁布的安监总政法﹝2017﹞15号文中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令的内容是一样一样的,84号令被89号令替代,此杨非彼杨而已;P 应该是64号令被89号令替代,打错了:lol 楼主辛苦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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