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 发表于 2017-9-23 21:52

如何界定危化品使用单位和储存单位?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麦R猛 发表于 2017-9-24 07:43

:lol:lol:lol:lol:lol:lol:lol

tiger0711 发表于 2017-9-24 10:28

你看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里面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

不安 发表于 2017-9-24 22:02

tiger0711 发表于 2017-9-24 10:28
你看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 ...

好的,谢谢

wwwwbh 发表于 2017-9-25 07:56

:'(:'(:'(:'(

邻居好 发表于 2017-9-25 09:56

使用和储存单位没有数量的下限问题,是法律法规的缺陷!

251891193 发表于 2017-9-25 12:35

:)                              

boalive 发表于 2017-9-25 14:58

本帖最后由 boalive 于 2017-9-25 15:00 编辑

简单来说,使用危化品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危化品,就属于危化品使用单位。储存单位就是存储有危化品的单位,不管多少量

不安 发表于 2017-9-25 15:34

北京还是有地方标准的,DB11-755-2010
安全生产法规定储存单位要配备安全工程师,使用单位没说

yanj13 发表于 2017-9-26 14:35

使用单位还不是要储存?又不可能说,买来不入库就直接投产,没有库都没有办法备案。

不安 发表于 2017-9-26 18:25

yanj13 发表于 2017-9-26 14:35
使用单位还不是要储存?又不可能说,买来不入库就直接投产,没有库都没有办法备案。

有个量的临界,一般都重大危险源的50%,超过就是储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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