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热炉爆炸 安监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18-4-18 13:56 编辑2016年10月30日上午7时05分左右,华新镍业公司发生一起矿热炉爆炸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64.5万元。事故发生后,县安监局副局长赵晶、综合管理股股长吕凤刚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吕凤刚来说,这是他三年里第二次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
“10.30”矿热炉爆炸事故
2014年5月16日,华新镍业公司矿热炉工艺年产6万吨不锈钢基料建设项目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了备案手续。项目于2014年7月开始建设施工,2015年底厂房、矿热炉及辅助设施建成,但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一直未进行调试生产。
2016年8月随着市场回暖,华新镍业公司开始进行试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公司按照预先制定的矿热炉启动方案,于10月21日下午15时对矿热炉冷却水系统进行测试时,发现矿热炉冷却水水套漏水,于是进行了焊接,更换了部分冷却水阀门。期间进行了烘炉、焙烧、热装、升温等过程。10月29日19时40分,炉长李天祥带领第一批10名工人上岗,开始填加原料等工作。10月30日7时05分,试炉过程中矿热炉突然发生爆炸,冲击波及高温炉料和烟气造成2名工人当场死亡,5名工人受伤。后来经事故调查组认定,“10.30”矿热炉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矿热炉盖水冷件钢板质量不合格
根据“10.30”矿热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矿热炉炉盖水冷件钢板存在大量脆性硅酸盐类夹杂物,导致钢板韧性下降发生开裂;钢板在卷制后存在较大残余应力。同时水冷件在运行中也会承载附加应力,在综合力的作业下沿钢板卷制部位轴向开裂,由于脆性硅盐酸类夹杂物的影响,裂纹扩展速度快,最终完全开裂。可见,矿热炉炉盖水冷件钢板内在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检方办案人员询问公司方面矿热炉水冷件钢板是从哪购买的时候,公司方面表示钢板从什么单位买的记不清了,并表示没见过钢板的合格证。
根据公司方面人员交待,2016年10月,公司矿热炉水冷件钢板曾漏水过两次,后来都进行了补焊处理。2016年10月29日晚,在调试矿热炉期间,冷却水系统第二次漏水,焊接后,公司曾开会讨论是否暂时停止调试。讨论时有一部分人主张先修矿热炉炉盖冷却系统,再调试,但炉长牛海军说:“负荷不大,出一炉铁(镍)没问题,到时候看情况,不行我们再停吧”。炉长牛海军是冶金方面的技师,最后讨论的结果是:虽然矿热炉冷却系统有安全隐患,但是先调试,结果,第二天早晨矿热炉就爆炸了。
未对矿热炉检查安监人员被控玩忽职守罪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县安监局对该企业安全监管不够全面系“10.30”矿热炉爆炸事故间接原因之一,并建议对该局副局长赵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2017年7月16日,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为由对安监局副局长赵晶、综合股股长吕凤刚进行立案侦查,7月17日对二人取保候审。
办案机关认为,2014至2016年期间赵晶、吕凤刚二人多次对华新镍业公司行政执法时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矿热炉)进行监督检查,导致该公司在2016年10月30日矿热炉调试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二人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案已侦查终结,现处在审查起诉阶段。
吕凤刚2016年11月刚刚因为15年的一次安全事故拿到定罪免刑的判决书,没想到时隔七个月后再次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真是祸不单行。他不敢再有丝毫懈怠,联系到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厘清项目建设期间安监局的监管职责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目前呈“九龙治水”局面,一个企业经常会涉及到多个安全监管部门,办案机关有时也会因为职责不清,错误的追究安监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为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罪作辩护,首先要厘清他们的职责。
安监局除担负综合监管职责外,还承担着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华新镍业有限公司作为冶金企业,属于工矿商贸行业范畴,应当由县安监局进行监管,办案机关追究两名安监人员刑事责任也正是缘于此。但应当看到的是,华新镍业公司尚处在项目建设阶段,还不能以一个已经正式投产的冶金企业的标准去衡量它、监管它。
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安监局(县安监局的上级机关)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华新镍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专篇报告进行了审查、备案。做为属地监管部门,县安监局则担负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华新镍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
判断吕凤刚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他是否履行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而发生爆炸事故的矿热炉属于生产设备,不属于安全设施,故不在县安监局监管范畴之列。
华新镍业公司矿热炉工艺年产6万吨不锈钢基料建设项目于2014年7月开始建设施工,直至2016年10月进行设备调试,仍处于建设阶段。矿热炉爆炸事故主要是由于矿热炉炉盖水冷件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反映了公司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可惜,无论事故调查组还是办案机关,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导致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上都出现了一定的偏差。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由安监局负责监管?
办案机关指认吕凤刚多次对华新镍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时未按照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矿热炉)监督检查,缘于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二)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十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情况”的规定,但“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这个概念语焉不详,导致理解上出现歧义。
旧《安全生产法》第30条曾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提法,后来新《安全生产法》第34条则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根据我国现有安全监管体制,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由此可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的概念并不准确,2017年5月26日《条例》修订中删除了这部分内容也印证了这一点。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矿热炉并不属于特种设备,当然更不属于新《安全生产法》特指的两类特种设备,因此,县安监局对该生产设备并无安全监管职责。
10月14日检查记录能否做为追责依据?
2016年10月14日,县安监局聘请专家与赵晶、吕凤刚一道对华新镍业有限公司生产前现状进行了安全巡查,经巡查发现了十六项安全隐患和问题,并提出“以上内容整改完毕以后,我局再派专家对你厂进行复查,在此期间,禁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 2016年10月29日华新镍业公司未经安监局复查即自行组织调试,最终导致10月30日矿热炉爆炸事故发生。
如果企业不擅自进行调试,就不会发生事故,吕凤刚、赵晶虽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监督不力,办案机关认为二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吕凤刚则认为,“这十六项安全隐患和问题都是专家提出来的,具有超前性”。
笔者注意到安监局提出的十六项安全隐患和问题,许多已经超出了“三同时”监管要求,比如,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标准化文件管理、完善组织机构文件、企业操作规程按照《铁合金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设置专职的冷却水系统巡检工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等等。除此之外,与安全设施有关的问题也都与这次矿热炉爆炸事故无关。
三年内两次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安监之路该何去何从?
县安监局关于干部职工职责分工的一份内部文件中,办公室、非煤股、综合股三个岗位上,吕凤刚的名字都赫然在列。吕凤刚同时担任三个岗位的负责人,除本职工作外,还负责扶贫、“十个全覆盖”等具体工作。
“我们单位的会计还曾兼任过一段时间危化股股长”,吕凤刚对笔者说,“只要到安监局的人来,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考执法证,一专多能,随时可以顶上去。”他的话反映了基层安监工作的现状和无奈。
2015年,吕凤刚在担任非煤矿山股股长期间,曾因没有发现安全隐患被追究过一次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他辞掉非煤矿山股股长一职,没想到祸不单行,2017年他再次因没有发现隐患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责。于是,吕凤刚又主动辞掉综合股、职业卫生股股长职务,仅剩扶贫和办公室之类的行政工作。安监之路该何去何从?吕凤刚感到非常困惑,也许只有彻底远离它才能求得平安。
:'(:'(:'(:'(:'(:'(:'(:'( 这等于发生交通事故把交警判刑一样,葫芦司乱判葫芦案 找个替罪羊 淡然处之 发表于 2018-4-18 16:56
这等于发生交通事故把交警判刑一样,葫芦司乱判葫芦案
的确如此,可现实是,并没有交警因交通事故而判刑,因为若因交通事故而判了交警,检察院和法院都觉得荒唐,但发生事故抓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却理所应当,甚至判的比事故责任人还重。
谢谢分享,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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