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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急管理部向两高发文出台保护政府安监人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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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2015年至今本人办理涉及政府安全监管(包括煤矿监察)人员渎职犯罪十余起,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检察机关以“未发现”或“没有检查到”隐患或违法行为作为追究玩忽职守罪的理由。据本人了解,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且由来已久。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进行了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政府安监部门的职责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至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以“未发现”隐患为由,追究安监人员(含煤矿监察人员)的玩忽职守罪。

对政府安监人员(含煤矿监察人员)职责的错误理解,不仅损害了广大政府安监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不明、界限不清,既不利于监管职能正常发挥,也不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根本不利于改变我国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

各地还在陆续发生政府安监人员因“未发现隐患”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且没有任何改观,政府安监成为“高危”行业,广大安监人员人心浮动,故请应急管理部能够明察以上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建议两高立即出台包含以下内容的司法解释,保护政府安监人员(含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

因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刑事责任的,应当注意分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督促责任的区别,不得仅以“未发现”、“未检查到”隐患或违法行为等为由,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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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主要的问题,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是如何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只有这部分人真正发挥作用,负起责任来,才能有效地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政府安监部门都可以取消了,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检察院按照刑法的要求提起公诉。本来现在的政府安监部门的作用就是错位,这个部门应该取消。
发表于 2018-6-25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作者,希望有所改善。
发表于 2018-6-25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挥作用才行。
发表于 2018-6-25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责啊刑责啊
发表于 2018-6-25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8-6-2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zhj1970 发表于 2018-6-25 09:08
这不是主要的问题,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的关键是如何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只有这部分人 ...

如何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人员很尴尬,不能真正履行职责。
发表于 2018-6-2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8-6-25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叽里呱啦。。。。。。。。。安全职业的工作!
发表于 2018-7-9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楼主的建议!现在的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监管没了方向,原因如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这个提法本身没错,可以在实际执行中,失职追责变成了出事摊责,不管是否存在失责;同时如果失职,只要不出事,也基本没有追责。最终导致对于安监人员来了这么一句话:“去到企业是找死,不去企业是等死”,这话虽说讲得有点难听,可确实是当前的客观状况之写照。楼主的建议若能够得到高层认同并 实施的话,相信会对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好处。当然啦,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很多,但是这是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纲!纲举才能目张啊。
发表于 2018-7-13 2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去帮助企业查隐患,本来就是越位!
发表于 2018-7-20 16: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又有谁来保护?生产部门不安规定操作,出事故,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定个安全管理不到位罪,也不知道不到位是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18-7-20 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开会,领导说了企业里出事,除了老板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就是安全管理人员乐了!
发表于 2018-7-20 1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人员是二老板?恐怕小三都算不上吧
发表于 2018-7-2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用来背锅的
发表于 2019-1-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位尴尬呀
发表于 2019-1-2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eju_008 于 2019-1-2 16:45 编辑
仰天 发表于 2018-7-20 16:21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又有谁来保护?生产部门不安规定操作,出事故,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定个安全管理不到位罪, ...

对头,板子不打在对的人身上,老板忙赚板,政府安监忙脱责,企业安管忙背锅!

现在大趋势就是这样的,弱势群体好定性啊!
发表于 2019-11-1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9-11-27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z只有赋予安全管理人真正的权利,具有单位副总经理的权利,才符合安全法。
发表于 2020-1-22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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