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发现
昨日,我再次研读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新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底生效(其中提到“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然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要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四年以来竟然没有修订,条例里面只字未提,这明显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是一份违法的条例,广大注安们,在国务院网站留言吧,上书吧,督促应急管理部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什么短期长期的?你搞错了,是不是要跟原某某总局挑明了,安全评价是各地方安监某些个相关人员的利益源泉,而注安师是广大个体,对某局来说,是企业里的。而根源其实就在某某总局。希望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顺应民意,修订《安全许可证条例》。毕竟既然你国务院下属部门要进行准入类资格国家考试,考出的人经一年一年越来越多,而有无用场,那广大注安师会感觉精力金钱都白花,有种受骗的感觉,激起公愤。希望应急管理部不要蹈原某某总局的覆辙。 b( ̄▽ ̄)d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这一条,就可以弥补很多漏洞了。 那干嘛把要安全评价写在上面,安全评价只是一时的看点,在企业里面做工作的深知本企业的还是该企业的安全人员或注安呀,所以现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相当不合理,该明写的没明写,应当修订了。 支持 有点意思:lol 非常支持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增加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内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大神们看清了。这是应当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不是必须有。 现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已是准入类的资格,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已是标准配置,针对关于修订《安全许可证条例》。要广大注安在国务院网站留言,人多力量大,上面推动下面才起大作用。我已留过言了。 ...........:) 短期内不要指望政策上会有什么突破!他们不是很认可注安师,不然相应政策早就出台了。这一点从14版安全生产法上体现的很明显,只是应付差事的、轻描淡写地延续了老的一些法规的无足轻重的规定!:'(:'(:'( 只是换个牌子而已,你还指望什么呢?一切照旧罢了!
应急管理部在思考呢:lol:lol 号!!!!!!!!!!!!!!!!!!!!!果然犀利!!!!!!!!!!!!!!!! zhj1970 发表于 2018-7-9 09:40
短期内不要指望政策上会有什么突破!他们不是很认可注安师,不然相应政策早就出台了。这一点从14版安全生产 ...
不入安全生产法的话,注安早就夭折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