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护法 发表于 2020-11-9 15:14

天嘉宜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属于“重大变动”吗?

本帖最后由 安监护法 于 2020-11-9 15:13 编辑


响水“3.21”事故调查报告认定,2017年7月,中介机构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进而又认定地方环保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整改期间,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未进行认真核实,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重大变动带来的重大事故隐患。
天嘉宜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关系到多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问题,需要仔细斟酌。

《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环评,但对如何认定这五大类事项的“重大变动”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新环保法施行后,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对重大变动作了进一步界定,明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环保部发文后,江苏省环保厅又下发《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对环保部列明重大变动清单之外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进行了规定。

笔者注意到,在中介公司为天嘉宜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中,《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符合性对比表》引用的不是苏环办[2015]256号文中“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而是“其他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出现了名不符实的情况。生态类建设项目是指会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的建设项目,如交通运输(含水运、港口、铁路、民航等)、水利水电、采掘(油气开采、煤矿、矿山等)、农林等。天嘉宜的项目并非生态类建设项目,错误的引用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做符合性认证,无疑是个瑕疵。
不过,即便按照“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境保护措施的重大变动是指:“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也与“其他生态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环境保护措施重大变动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同。故判断天嘉宜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关键在于认定污染防治措施的调整,是否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

天嘉宜原有废水处理工艺是,中和分层、水洗分层工段产生的废水泵入“气提”设备装置,然后产生的冷凝水再利用于中和分层及水洗分层工段,主要目的是回收废水中的混二硝基苯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精制过程中会产生硝基酚类物,硝基酚类物就是硝化废料的主要成份,天嘉宜称其为“黄料”)。后来,天嘉宜公司发现气提回收的混二硝基苯物料很少,同时消耗大量的蒸汽,很不划算。于是就将工艺调整为将中和、水洗废水经二硝物料回收釜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物料,回用到生产系统,原二硝化部分中的水洗用水改为苯二胺项目氢化工段蒸汽冷凝水。由此可见,天嘉宜废水处理工艺变化主要涉及到中和分层、水洗分层产生的废水如何再利用的问题,中介机构认为这样的工艺变化“未导致新增污染因子,且总量也未增加”。事故报告则认为废水处理方式的变化属于“重大变动”、“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既如此,事故调查组理当拿出相应的依据来支持这一说法才对,但很遗憾,本人在报告中并没有看到。
至于,废水处理工艺变动带来的“重大事故隐患”,恕本人眼拙,也实在是没有看到。唯一能看到的是,在中介机构报告中,无论变动前工艺还是变动后工艺,最后流入废水池中的物质都未发生变化,且其中均包含硝基酚类物,而这些硝基酚类物就是后来引发“3.21”爆炸事故的“黄料”的主要成份。无论工艺是否调整,这些“黄料”的数量都没有发生变化。查问题,要真正找到问题症结所在。如果不是天嘉宜刻意瞒报、超时贮存“黄料”达七年之久,如果不是顶层设计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以致相关部门面对问题时不知所措、互相推诿,“3.21”爆炸事故很可能就不会发生,而这与天嘉宜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又有多大关联呢?


    作者简介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他办理的河南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邹某某诈骗案、河南安阳李某某故意杀人、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还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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