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指南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指南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目
录1.
引言. 1
2.
评审依据. 1
3.
评审类型及评审程序. 1
4.
评审签约. 2
5.
试设计图纸审查. 2
6.
现场评审. 3
7.
增项评审的内容及要求. 6
8.
换证(及增项)评审. 6
9.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 6
10. 附则. 7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指南第一章 总则1. 引言1.1 为了规范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的工作程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1.2 本《评审指南》明确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初次取证、取证后增项评审和换证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1.3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由我院承担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2. 评审依据2.1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鉴定评审及本《评审指南》的编制以下列法规和标准作为评审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35号)(以下简称《规则》);(3) 设计单位设计容器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4) 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2 本《评审指南》引用的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评审指南》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引用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3. 评审类型及评审程序3.1 D级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包括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初次取证、扩大设计范围(简称增项)、换证(及增项)的评审。3.1.1
初次取证评审初次取证评审是指设计单位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设计许可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受理取得《受理通知书》后,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设计单位进行评审。初次取证评审包括对试设计图纸的审查、资源条件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3.1.2
增项评审 设计单位取得设计许可后,若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时,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增项申请,由评审机构进行增项评审。只有在新产品的增项评审合格后设计单位才能设计。3.1.3
换证(及增项)评审《设计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设计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在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评审。换证过程中,设计单位申请增项要求时,评审机构可同时进行换证和增项的评审。3.2 鉴定评审一般分为文件资料的审查、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还包括现场评审后整改情况的确认)、汇总评审资料上报、审核发证等过程。评审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在评审资格范围内的评审员组成,一般不超过4人,根据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评审工作一般为2~3天。4. 评审签约4.1 评审的签约是指设计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设计许可申请获得受理后,约请评审机构评审时需与之签订评审协议。设计单位的评审必须是在设计单位与评审机构鉴定评审签约后进行。4.2 设计单位约请评审机构时,需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1)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2) 设计单位概况说明;(3) 设计单位质量保证手册一份;(4)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4.3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及时组织鉴定评审工作。申请单位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及时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第二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5. 试设计图纸审查申请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申请受理后,应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6. 现场评审6.1 申请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在现场评审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1) 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2) 压力容器设计历史及现状;(3)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4) 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5) 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6) 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7) 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8) 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的综合分析和评价;(9) 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10)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6.2 评审组组成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评审并向被评审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单位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及时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6.3 设计单位评审基本要求对申请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单位的评审主要从设计条件和设计管理两方面进行。6.3.1 D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源条件要求:(1)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 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4) 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5) 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6) 设计D类压力容器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各级设计人员的资质能力符合《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6.3.2
设计管理审查。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并且切实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基本内容应符合《规则》的规定。其中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管理制度应符合《规则》的规定。6.3.3
取证评审要求D级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新取证单位现场评审内容包括:(1) 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2) 核查企业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3) 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4) 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5) 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6) 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7) 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8) 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9) 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6.4 现场评审结论及处置评审机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对照评审依据的要求,综合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评审结论、评审工作备录(不符合项)及处置要求。在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根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由评审组长填写《评审工作备录》,《评审工作备录》记录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被评审方需要改进提高的建议,需被评审方签字认可并进行整改。 现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基本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不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3种。6.4.1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1) 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规定;(2) 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3) 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6.4.2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1) 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2)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3) 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4) 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5) 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6) 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7) 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8) 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6.4.3
不具备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不具备6.4.2中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6.5 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6.5.1
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直接报请受理机构审核发证。6.5.2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时,分以下两种情况报请受理机构审核。(1) 对仅有一般不合格项,可采用书面确认的方式,由评审组长对被评审方提供的不合格项整改报告及见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整改结果的有效性,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向受理机构上报。(2) 对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的,评审机构应对制造单位的整改有效性进行现场确认合格后,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要求”后上报请受理机构。6.5.3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要求”,评审机构直接将评审结果上报受理机构。 第三章 增项评审7. 增项评审的内容及要求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经审核同意受理后,应按受理机构的批准要求试设计符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6.3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第四章 换证(及增项)评审8. 换证(及增项)评审8.1 换证评审采用现场资源条件核实、持证期间的产品档案抽查、质量体系运转见证资料抽查等方法进行,对于需增项的应按增项评审进行。8.2 换证评审内容包括:(1) 听取设计单位基本情况汇报;(2) 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与所设计级别相适应;(4) 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实际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5) 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变动情况;(6) 采取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核与设计图纸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设计、校核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7) 每个级别抽查至少一套有代表性的设计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8) 检查《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设计项目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9)《设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设计项目和数量;(10) 制造单位、产品使用单位的反馈意见;(11) 核查每年向批准部门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的真实性;(12) 核查上次换证(取证)时审查组所提出意见的整改情况;(13) 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9. 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9.1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制造单位(需要整改的单位在整改确认合格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9.2 评审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受理机构,一份交制造单位,一份评审机构存档。9.3 鉴定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后将及时上报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发证。第六章 附则10. 附则10.1 评审机构是经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从事鉴定评审的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在本《评审指南》中的评审机构特指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评审中心。10.2 本《评审指南》的解释权属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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