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5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标准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大纲要求: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了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分级规定
三、了解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四、熟悉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规定和要求
五、了解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六、熟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标准概述
一、了解安全标准的定义和作用
二、熟悉安全标准的范围
三、了解安全标准化组织
四、掌握安全标准的种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一、了解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二、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程序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6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年1月3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急需对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加以规范。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始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的需要。在国内外,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通常把检测检验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必须有法律保障。二是指导、协调、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涉及我国各个行业,特别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 山、石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烟花爆竹等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对设备安全性能 要求很高的行业,都需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的安全检测检验。而从事这些活动的安全生 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市场准人和活动规则应当法律化、制度化。三是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作为技术支撑,以提供必要的监管执法技术依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物证分析依据。四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落后老化,超期服役、带病运行的大量存在,存在着大量的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活动监督,促使他们为企业提供优质、及时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6
多选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动防护用品,适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A 生产、 B 检验、 C 经营 D 使用 E 销毁
答案:ABCD
解析: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9、劳动防护用品分为()。
A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B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C 防职业危害劳动防护用品
D 防辐射劳动防护用品
答案:AB
10、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C 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D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E 有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金;
答案:ABCD
解析: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A 国家标准、
B 地方标准
C行业标准
D企业标准
答案:AC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在哪些环节上的管理制度()。
A 生产、 B 验收、 C 保管、 D 发放、 E 使用、
答案:BCDE
解析: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3、下列哪些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违法行为()
A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B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C 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D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 销售其他单位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答案:ABCD
解析: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1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哪些权利()。
A要求单位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
B批评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E 拒绝权
答案:ABCD
解析: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5、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
A 滥用职权、 B 玩忽职守、 C 弄虚作假、 D E 徇私舞弊的
答案:ABCE
解析: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有哪些要求()。
A 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B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
C 只要满足了进口国标准即可
D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E 不必取得我国的安全标志
答案:ABD
解析: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7
多选
《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
A 警告 B 罚款 C 吊销营业执照 D关闭 E 拘留;
答案:ABDE
《行政处罚办法》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了规定,可分为哪几种()。
A 一般管辖 B 指定管辖 C 移送管辖 D 特殊管辖 E 代管辖
答案:ABCD
《行政处罚办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包括有()。
A 特殊程序 B 简易程序 C 一般程序 D 听证程序 E 诉讼程序
答案:BCD
《行政处罚办法》对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
A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C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加处罚款;
E 由公安机关对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执行拘留
答案:ABC 考试用书
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A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B 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C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D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E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答案:ABCD
下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 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C 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有立功表现的
D 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 其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答案:ABDE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7
单选
1、()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A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C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A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B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C 厂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 D 福利用品
答案:A
3、要求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为其产品出具(),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A 营业执照复印件 B 担保证明 C 安全标志 D 产品合格证
答案:D
解析: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4、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以货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B 可以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C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附合国家标准
D 劳动防护用品不必经过本单位安全部门检验
答案:C
5、对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并处()的罚款。
A 三万元以下
B 一万元以下
C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D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答案:A
解析: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起施行。
A 2005年4月1日
B 2004年11月1日
C 2005年9月1日
D 2004年1月1日
答案:C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的罚款,
A 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D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B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对有关人员处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D 1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
答案:D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B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答案:C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A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B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B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的罚款:
A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B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C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D 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答案:A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的罚款,
A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C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答案:D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的罚款,
A 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B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C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D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答案:B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8
题目1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都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 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B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C 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D 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E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正确答案:b, e
解 析: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题目17: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都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B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C 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D 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
E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正确答案:a, b, c, e
解 析: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题目18: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A 煤矿安全;
B 非煤矿矿山安全;
C 建筑施工安全;
D 危险物品安全;
E 交通安全。
正确答案:a, b, c, d
解 析: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8
单选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令),自()施行。
A 2008年1月1日 B 2008年11月1日 C 2007年11月30日 D 2007年12月1日
答案:A
一般管辖亦称属地管辖,是指由()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的实施。
A 违法行为主管单位所在地 B 违法行为主管单位 C 违法行为发生地 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
答案:C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 发证机关 C 行业主管部门 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B
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A 30天 B 60天 C 6个月 D 90天
答案:C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元。
A 1万元 B 3万元 C 5万元 D 5千元
答案:B.com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应当()。
A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B 分别裁量,单独处罚 C 合并裁量,合并处罚
D 分别裁量,分别处罚
答案:A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9
题目11:申请人有下列中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 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C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D 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E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正确答案:a, c, e
解 析: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题目12: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都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B 安全检测、检验;
C 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D 安全评价;
E 安全设施设计
正确答案:a, b, c, d
解 析: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都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题目1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
A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B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C中介机构的专业安全技术人员
D律师
E服刑人员
正确答案:a, b, c
题目1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A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B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C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D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E 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教授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教授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6个月。
正确答案:a, b, c, d
题目15:<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A 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的。
B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C 受刑事处罚的。
D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E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正确答案:c, e
解 析: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29
题目6: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施行。
A 2002年9月3日
B 发布之日30日后
C 2003年1月1日
D 发布之日60日后
正确答案:b
题目7: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月向省级或者部门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A 6个月
B 30日
C 12个月
D 15日
正确答案:b
解 析: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题目8: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A 50%
B 10%
C 15%
D 30%
正确答案:c
题目9: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A 1名
B 2名
C 3名
D 5名
正确答案:a
题目10: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时,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进行配备。
A 50%
B 10%
C 15%
D 30%
正确答案:d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30
题目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A 专业技术人员
B 工程技术人员
C 行政管理人员
D 经济专业人员
正确答案:a
题目2: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A5
B2
C1
D3
正确答案:d
题目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
A 终审机构
B 注册机构
C 初审机构
D 管理机构
正确答案:c
题目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举行一次。
A 两年
B 每年
C 三年
D 四年
正确答案:b
题目5: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资格有效期满前()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A 6
B 半
C 3
D 1
正确答案:c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31
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32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经营单位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2.经营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性能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3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监督管理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依法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二)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负有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国内生产,但也有一些劳动防护用品需要从国外进口。为了加强对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三)从业人员的监督
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依法享有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和对本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其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他们是劳动防护用品受益者,当然有权维护自身的利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四)工会的监督
工会是维护从业人员权益的群众性组织,依法享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32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取得安全标志不仅是对符合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进行监管的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执行。
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非常重要。为了保证检验质量,必须对承担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防止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活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这里强调了两点:
(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审查的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业务;未取得或者经审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业务。
(2)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规格和安全防护性能的差异很大,对其进行检测检验的要求复杂,不同的检测检验机构只能承担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检验业务。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既是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和业务能力的认可,又是对其检测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规定,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在经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检验业务。超出经批准的范围从事检测检验业务的,将受到查处。
3.检测检验要求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业务,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1)检测检验依据。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检测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
(2)检测检验责任。检测检验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责任重大的技术服务活动,检测检验机构必须遵循真实、诚信的原则,尊重科学、尊重事实,认真进行检测检验。任何违法违规操作、欺诈蒙骗、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针对在检测检验中经常发生的出具虚假检测检验报告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强调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致性,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4.新产品检验
为了严格管理,确保新产品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后,方可生产、使用。”
喜羊羊
发表于 2011-7-25 19:33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章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责任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2.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外语学习网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9.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指令的。
(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侵犯从业人员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七)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1.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为无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批准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资质、资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合并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
1.从重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法责任主体的界定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即违法责任主体,是指非法或者合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十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行政处罚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2.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3.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人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4.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5.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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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9:33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办法》对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措施作出了下列规定: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公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人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情况实施监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其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至关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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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和生产经营现场处理措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办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一)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的程序和要求
1.处理事故隐患的程序和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程序和要求。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够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程序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对此作出了下列规定:‘
1.立案及调查。
2.承办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调查的,应当回避。
3.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证据,勘验物品。
4.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行政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办法》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举行听证、听证的中止和终止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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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下列9种: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将上述规定中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所谓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划分。《行政处罚办法》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管辖权作出了下列规定:
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亦称属地管辖,是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办法》依照《安全生产法》,对下列行政处罚的属地管辖作出了规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2)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4)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4.特殊管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5.委托管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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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5号令),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 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一、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
(一)立法必要性
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进一步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职责。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
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界定了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由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规范,致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急需制定《行政处罚办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
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虽然《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界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不尽相同,存在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的突出问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难以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概括的、规范的规定,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规程。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