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测量安全规范
1一般规定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a)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b)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c) 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d) 井田首采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e)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f)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g)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h) 井田范围的1/2000、l/5000地形图; i) 矿区范围的1/10000、l/50000地形图; j)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k) 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1.2
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1.3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a) 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b) 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c) 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d) 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e) 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f) 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g) 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h) 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i)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j) 首采区的井上下对照图。5.1.4
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建立矿坑边帮及排弃场稳定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1.5
井工开采沉陷区域,应建立必要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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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2.2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
2.3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因素区域时,施工单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门措施。
2.4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地质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测量
3.1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坚持独立复测、复算的双复制度,严禁仅1人兼作观测、记录、计算作业,确保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和及时准确实测各类工程的几何关系,认真编绘各类工程的成图、成果资料。
3.2两个施工单位的井巷贯通测量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3.3井巷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a)在接近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测量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采用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施工人员;
b)必须及时将已施工的井巷工程填绘在相应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c)临时停止施工的盲巷,在封闭前,测量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实测,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d)测量标定工作,必须坚持业务联系书工作制度;
e)对未按测量通知单要求施工的井巷工程,测量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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