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3.采用一个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行回路停电时,能迅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
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
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6.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
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
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
9.小型矿井采用10kV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10.矿井多回路(多于2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行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有正常维护和检修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
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
2)低压不应超过114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14.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
15.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16.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1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18.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跳闸试验。
19.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20.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胶带和齿轮等),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
21.电杆根部无腐朽。基础支撑牢固。杆无歪斜。设计强度达到要求,钢筋混凝土杆无裂纹。杆与杆之间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2.线路无破损断裂痕迹。
23.有巡回检查制度和记录。
24.隐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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