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气 安 全 管 理 规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
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
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
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
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
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
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
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
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
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
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
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
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
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
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
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
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
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
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 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
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
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 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
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
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
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
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
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
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 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
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
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
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 携带式电动
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GB3783-83《手持电
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
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
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
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
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
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
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 可使用一个总接
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
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
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
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
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
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 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
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
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
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
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
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
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
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
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
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
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
线。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 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 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
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
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
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
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
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
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
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
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
阀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
雷器。
第三十八条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
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 当地雷电活
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
建
筑
物 │防直击雷的冲击 │防 感 应 雷 的 │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
类
别 │ 接地电阻(Ω) │ 接地电阻(Ω) │ 接地电阻(Ω)
─────┼────────┼──────────┼───────────
第
一
类 │ ≤10 │ ≤10 │ ≤10
第
二
类 │ ≤10 │ ≤10 │ ≤10
第
三
类 │ ≤30 │ │ ≤30
─────┴────────┴──────────┴───────────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
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
阻应不大于30欧。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接地、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必须按已批
准的正式设计施工。安装与验收标准应按国标GBJ232-82《电气安装工程施
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原有接地、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也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四十三条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
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第四十四条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
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
护用具。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
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
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
止潮湿。
第四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
列数值。
表2-2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
序号 名
称 电压等级 周
期 交流耐压 耐压时间 泄漏电流 附
注
(kv) (kv) (min) (mA)
1 绝缘棒 (6-10)/35 每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 5
2
绝缘档板 (6-10)/35 每年一次 30/80 5
3
绝缘罩 35 每年一次 80 5
4
绝缘夹钳 35及以下
每年一次
三倍线电压 5
5
高压试电笔 (6-10)/35 每半年一次40/105 5 发光电压不
高于额定电
压的25%
6
绝缘手套
高压/低压
每半年一次 8/2.5 1 (≤9)/(≤2.5)
7
橡胶绝缘靴
高
压
每半年一次 15 1 ≤7.5
8
核相器电阻管?6/10 每半年一次 6/10 1 (1.7-2.4)/1.4-1.7)
9
绝缘绳
高
压
每半年一次105/0.5米 5
第七节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 划分
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
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国标GBJ2
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
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
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 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
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
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
场。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
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
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节
电
气
防
火
第五十九条
电气
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安
全
标
志
第六十条
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和格式、
内容必须符合国标GB2893-82
《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
一般宜采
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标志的种类、悬挂处所及式样和使用方法见表2-3。
表2-3
各种安全标志的使用方法及式样
───┬────┬─────────────┬─────┬────┬───
类别 │文字内容│使用方法及悬挂处所 │外形尺寸 │标志颜色│文字
│ │ │(mm)│ │颜色
───┼────┼─────────────┼─────┼────┼───
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的│ 200×100 │白
底 │红
│有人工作│油开关或刀闸的传动机械或操│ 或 │ │
│ │作把手上。 │ 80×50 │ │
───┼────┼─────────────┼─────┼────┼───
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线路的│ 200×100 │红
底 │白
│有人在线│油开关的传动机械或操作把手│ 或 │ │
│路上工作│上及刀闸上;标志牌的数目与│ 80×50 │ │
│ │线路上工作班数相同。 │ │ │
───┼────┼─────────────┼─────┼────┼───
禁止类│禁止攀登│工作人员上的带电导体的框架│ │ │
│高压危险│上,运行中变压器的梯子上。│ 250×20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高
压、│悬挂在变电所外,油开关前。│ │ │
│ │变压器室前及开关柜前和以上│ │ │
│生命危险│各处的内部墙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止
步│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高压带│ │ │
│ │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在│ │ │
│高压危险│临时活动遮栏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站
住│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的低压│ │ │
│ │带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 │ │
│生命危险│在临时遮栏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切勿触及│悬挂在架空线路杆塔离地面│ │ │
│生命危险│2.5~3m处,杆距100│ │ │
│ │m以上每根挂一块,100m│ │ │
│ │以下每隔一根挂一块。 │ 210×280 │白
底│ 黑
───┼────┼─────────────┼─────┼────┼───
准许类│从此上下│工作人员上下的铁架梯子上表│ │绿底中有│黑字
│ │示已放一切安全措施允许工作│ │φ210│写于
│ │人员攀登。 │ 250×250 │的白圈 │白圈中
───┼────┼─────────────┼─────┼────┼───
准许类│在此工作│悬挂在已做好安全措施允许工│ │绿底中有│黑字
│ │作人员在设备上工作的地点。│ │φ210│写于
│ │ │ 250×250 │ 的白圈 │白圈中
───┼────┼─────────────┼─────┼────┼───
提醒类│已接地│悬挂在已接好地线的刀闸操作│ │ │
│ │ 把手上。 │ 240×130 │绿
底│ 黑字
───┴────┴─────────────┴─────┴────┴───
第三章
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本章适用于6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第一节
变配电所所址与建筑物
第六十三条
变配电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中型变配电所和
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
于30米。其他变配电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四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
并应避
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
第六十五条
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
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第六十六条
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第六十七条
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见表3-1。
表3-1 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变
配
电
所
的
建
筑
物 │ 耐
火
等
级
───────────────────┼────────────────
变压器室 │ 应为一级
───────────────────┼────────────────
高压配电装置、控制室、蓄电池室 │ 应不低于二级
──┬────────────────┼────────────────
电容│装设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二级
器室├────────────────┼────────────────
?│装设非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三级
──┴────────────────┼────────────────
电缆隧道、电缆沟 │ 应不低于二级
───────────────────┼────────────────
低压配电装置室 │ 应不低于三级
───────────────────┴────────────────
第六十八条
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
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
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
施。
第六十九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
特别
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
第七十条
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
压室之间的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
畅通。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
0毫米的金属网。
4.变配电所(室)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
10×10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
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
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
设置必要的档油或
贮油设施。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装置
第七十三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和环境特点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 必须装设动作可靠
的安全联锁装置。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
联锁装置。
第七十五条 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 短路等继电
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 绞
线一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第七十七条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GBJ53-83《工业与
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
计规范》、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60
-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JBJ6-80《工厂电力
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 通讯和信号
等架空线路通过。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
道。
第七十九条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2要求的数值。
表3-2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mm)
────────┬─────┬─────────────┬─────
布 通 │ 维 护 │ 操作通道 │通往爆间
置 道 │ ├────┬────────┤
方 分 │ 通 道 │固定式 │ 手车式 │隔的通道
式 类│ │ │ │
────────┼─────┼────┼────────┼─────
一面有开关设备时│ 800 │1500│单车长+900 │1200
────────┼─────┼────┼────────┼─────
两面有开关设备时│1000 │2000│双车长+600 │1200
────────┴─────┴────┴────────┴───── 第八十条 户内高压配电装置中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
器和单台断路器,一般应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
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第八十一条 户内成套高压配电装置下面的检查坑道深度为1米及以上时, 各台
装置之间应用砖墙隔开。采用通行地沟时,应装设电缆头防护隔板,每一间隔下方应
设置在检修时能临时拆卸的保护网。
第八十二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配电屏单列布置,屏前通道为1.5米。
2.配电屏双列布置,屏前通道为2米。
3.屏后通道:单列布置为1米。
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
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
第八十三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2.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
于1.9米。
第八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
安全净距。
第八十五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第三节 电 力 线 路
第八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焊位、档距、高度、导线、 规格的选择应从保证
安全的要求出发,并综合考虑运行、维修、试验等各项因素。
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
种露天堆场、仓库等。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第八十七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 当接近上述场所时,
架空线路与该场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爆炸危险场
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八十八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
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 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 不应小于3.0米
IKV以下线路 不应小于2.5米
第八十九条 架空线路导线、绝缘子、金具、 杆塔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以及架空
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与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与各
种架空管线的平行、交叉距离等,均应符合GBJ61-83《工业与民用35KV
及以下架空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并应考虑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 第九十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及铝合金线。 不同金属或不同截
面的导线不得在档距内联接。
第九十一条电缆线路的设计应符合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范》(试
行)中的有关规定。电缆敷设应按《电气装置国家标准图集》DO11(35KV及
以下电缆敷设)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电缆的走经应选择不易遭受各种损坏、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并在技
术、经济上最有利的路线。电缆型号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和用电设备特点等因
素选择。电缆长时间允许的载流量按敷设处的介质温度和敷设方式进行校正,并按短
路电流条件验算其热稳定性。
第九十三条 直埋电缆的起点、终端、转折处、预留段、 中间接头和沿线每隔一
定距离应该有明显的永久性的电缆路径标志。
第九十四条 在有易燃气、液体管道的隧道内、沟道里严禁敷设电缆。 在电缆隧
道内敷设和室内明设电缆时,不应有黄麻或其他可延燃的外被层。
第九十五条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有防火墙。 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物和
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并加锁。
第九十六条 电缆沟道、直埋、明设电缆与其他管线、 建筑物之间的安全净距和
必要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JBJ6—80和国家标准图集DO11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 必
须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