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论坛

 找回密码
 注 册
查看: 2198|回复: 10

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2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48小时的限定,一名对医保法律政策熟知的专家告诉记者,条例其实是十多年前便已制定,但关于48小时的修订一直都存在有争论,本次也并没有列入修改内容,“作为一种和医保和法律有关的政策,既要顾及公益性,也要顾及公平性。”该专家表示,关于条款中可认为工伤的部分,本身已是对允许范围的扩大,但扩大也有一定的限制,才可以保证其他参保者公平,不至于导致保险基金难以维持。
但对于48小时的设定究竟以何为标准,该专家也表示,由于制定者中有医保方面的专家,相信这个48小时是经过充分论证的。“假如扩大到72小时,也还有超过72小时的患者感觉到不公平。”
记者近日采访了广州市社保局相关人员,“因为有些可能有严重的基础病,而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不一定是由工作诱发的,这些都很难认定”。
可能有些身故是因自身疾病
“我觉得这个条例还是可以理解的,且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兼有律师身份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胡世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中已有明确认定工伤的范围,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操作时被东西砸到致死的,即便抢救超过48小时的,也会认定为工伤。
而争议的48小时提到的是“突发疾病”是可视同工伤,“一些有基础疾病的工人,在工作时也可能突然发病死亡或晕倒,这些就很难认定了。”胡世杰表示,时间的后推已扩大了认定范围,争议主要出在时间点上,究竟24小时还是48小时合适,或更长时间,就会引起争议。
48小时不合理
律师:或出现为认定工伤而放弃治疗
虽然受理了韦姨的案件,但广东省思哲律师事务所陈得雄律师表示,韦姨胜诉的机会较小。他表示,这个时间是法律认定的一个点,超过一分钟都难以认定,这个认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是否有家属为了获得工伤认定而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这无疑是对道德伦理很大的挑战。他建议应当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也可认定为工伤,只不过以一定比例进行量化补偿,而不是采取“一刀切”,出现完全获赔偿或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情况。
医生:现在抢救超48小时很正常
48小时后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个时间点的设定是否合理呢?记者采访了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医院南
院急诊部主任王彤,“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抢救超过48小时是比较常见的。”王彤介绍,现实中很多人因为48小时的限定而无法认定工伤,但是家属几乎都是要求医院竭力抢救,因此出现了“工伤待遇”和“挽救生命”之间的尴尬局面。王彤告诉记者,“48小时”是以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死亡时间一般是以临床医学证明上的时间为准。此外,医学界对死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存在脑死亡、心死亡还有脏器死亡等说法。作为工伤保险的认定,死亡是以何种标准,又存在争议。
还有法律专家建议,法律是否可做出一些补充的规定,对原本比较刚性的48小时进行修正,例如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可以放宽不受48小时限制。
政协委员:剥夺劳动者被救济权
“人死了,连一点工伤救济都斤斤计较,太不人道了。”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表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后能够得到救济。以“48小时”来划分是否属于工伤,是剥夺劳动者被救济权的表现。此外,由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年龄、工作岗位以及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抢救时间也会不同。
韩志鹏告诉记者,一部法律法规在修订时,人们往往希望有争议性的东西能修改,要是未能修改又不知道何年何月才有修改的机会。可是即将实施的新工伤保险,却未能对“48小时”修改,让人遗憾。
下列情形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
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摘自《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修订公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12-25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2-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2-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2-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12-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2-31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调整?
发表于 2011-12-31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大于一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版权声明|手机版|Archiver|anquan.party

GMT+8, 2024-12-22 01:55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