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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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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职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工程单位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2、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民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意外事故伤害保险的索赔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够的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公司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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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职工意外有伤害,保险制度要落实。
发表于 2012-1-1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发表于 2012-1-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企业的,应该好好落实。
依法保障农民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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