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我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实证分析
本文在规制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分析了煤矿安全规制机构与不同类型煤矿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社会福利损失所造成的影响,并采用VAR模型实证检验了中国煤矿安全规制的实际效果。研究结果表明,煤矿安全规制效果在短期内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到削弱,但从长期来看是有效的。
理论解析Laffont和Tirole在《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中国公用事业的自由化需要先进的规制方法",规制经济学"提供了中国经济学家可以用来发展适合中国规制理论和规制实践的工具和方法"(Laffont和Tirole2003)。他们将规制体系的非整体观和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设计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共存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科层结构下规制激励机制。煤矿安全规制中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煤矿企业通常对煤矿的安全设施状况和安全隐患具有完备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政府则处于信息劣势。这种情况下,煤矿企业就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去蒙骗政府并从中谋取私利。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逆向选择,即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前,煤矿企业通过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从蒙蔽政府中得到好处。另一种是道德风险,即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不积极履行增加煤矿安全投人的协议,而是通过隐藏某些有用的信息为自己捞取好处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府不能完全意识到或感知到实际的总的损害程度,要么低估了事故的损害能力,要么高估了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投人),或者是兼而有之。其最终结果必然会导致煤矿企业所提供的安全保障水平(可感知总成本的最低点)低于最优值(真实总成本的最低点)。
提出的模型,构造了一个包含规制V L构、国有重点煤矿和乡镇煤矿三个部门的模( 1;1_个部门都是风险中性),并假设规制机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规制机构与煤矿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国有重点煤矿与乡镇煤矿两个部门在信、公布方面存在差异。为了更好地说明信LI、对称'J否对政府安全规制效果的影响,以下将分别就信息对称条件下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煤矿安个生产规制模型进行比较分析。
信息对称条件下煤矿安全生产规制模型该模0。 }j考虑在短期内,安全规制机构与煤矿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假设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是一项公共项卜1。其社会收益为S。煤矿企业的成本函数为〔'节-e,其中C为发生安全事故后所需支付的惩罚成本:刀为效率参数,代表煤矿企业公布的信息水平:。为努力程度,代表煤矿安全投入水平。
为了叙述简便,假定在相关均衡的努力范围之内,努力是严格为。I三的。如果煤矿企业发挥了e的努力水平,它就将煤矿安全投人的货币成本降低了e,并造成r负效l 11 (P(e)。负效用是努力程度的增函数,对e>o而。f,训>0;递增速度衅>0,且满足诚o)_O, lien=+"· o令,农示u交府对煤矿企业安全方面的净货币转移支付,假定企业的"保留效用"标准化为。,则煤矿企业的效川函数为:
即完全信息下,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投人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条件是该投人的边际负效用rp'(e)必须等于边际的成本节约1。进一步,煤矿安全投人资金影子成本的存在使得企业得到的净货币转移支付等于其进行安全投人所带来的负效用,从而租金为0。这是因为完全信息下规制机构能够识别煤矿企业的类型,从而能够及时根据具体情况对规制政策进行调整。此时,煤矿企业努力达到最优e*,企业没有得到任何租金。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煤矿安全生产规制模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刀不能被完全识别,即监管机构无法区分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投人水平类型。这里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规制机构无法对目前所有煤矿企业所属的类型作出准确判断;二是安全投入水平较低的煤矿企业总有动机伪装成安全投入水平较高的企业,而在信息约束和成本约束条件下的规制机构,无法准确地判断煤矿企业的类型。由于国有重点煤矿数量相对较少而且位置较为集中,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即使出现生产事故也很难隐瞒,因此,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水平较高,公布的信息水平较高。
而乡镇煤矿数目多且分布广,短期逐利特征较强,在安全方面的投入较少,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也比较容易隐瞒,因此,乡镇煤矿安全水平较低,公布的信息水平较低。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我国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实证分析由(8)和((9)我们可以得到不对称信息下的最优规制特征:刀型企业(国有重点煤矿)存在有效率的努力水平和正的租金;刀型企业(乡镇煤矿)努力不足而且没有租金。此时,如果规制者坚持最优的安全投人水平,那么结果将是高效率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得到较高的租金。为了降低高额的租金,规制者需要降低向低效率的乡镇煤矿企业要求的安全投人水平。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加人信息因素之后,煤矿企业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努力,可能会被煤矿企业的理性选择行为(尤其是隐瞒有效的信息行为)削弱,甚至发挥相反作用;最终规制效果取决于安全规制对安全水平的直接影响以及间接影响的相对大小。因此,煤矿企业仅仅通过一般的安全监管,或促进企业增加安全投人,而没有加强煤矿信息披露程度,则最终不一定能够确实改善煤矿的安全水平。
煤矿安全规制效果的实证分析(一)指标选择规制效果,即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通常检验规制效果的实证方法是将反映规制效果的指标对反映规制行为的指标进行回归,然后检验后者对前者的显著性、方差等。这种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同变量对规制效果的影响,进而描述规制强度,但是,它却不能对变量之间的动态联系提供一个严密的说明,而且内生变量既可以出现在方程的左端又可以出现在方程的右端,使得估计和推断变得更加复杂。因此,本文拟使用时间序列数据建立VAR模型进行实证检验。
煤炭行业是个高危行业,我国政府历来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死亡率过高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形象,一定程度上危及着社会的和谐稳定。煤矿安全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监管能力,煤矿开采,特别是地下开采,本身是非常危险的,但是有效地监管可以降低危险。因此,最大限度地降低死亡率必然成为政府规制的目标。本文遵照Klick and Stratmann(2003)的传统,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作为衡量规制效果的指标。
为了避免虚拟变量序列可能产生的信息"污染",本文将尝试直接使用煤矿企业的安全投人来反映规制行为。煤矿企业的安全投人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企业在成本中提取的"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中开支:二是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三是财政支持。其中主要来源是"维简费"。日'」为了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建立了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因此,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研究的实际意义,本文拟用"安全费用"作为衡量煤矿企业安全投人的指标。由于在2004年之前企业有"维简费"而没有"安全费用"这一统计指标,而"维简费"则主要用于保障生产的安全性,因此1980-2004年期间的"安全费用"本文用国有重点煤矿实际提取的"维简费"代替。
由于国内缺乏直接反映不同煤矿与规制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水平的指标,因此本文同样采用前面指标替代的思路,利用不同煤矿企业的行为来衡量信息不对称水平的差异。考虑到国内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统计指标相对较多而乡镇煤矿统计指标相对较少的情况,本文借鉴陈长石、韩庆海II21的观点,用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与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之比来表示不同煤矿企业与规制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水平。一方面,国内关于两类煤矿企业的百万吨死亡率有较全面的统计,且时间序列数据较长,便于实证分析;另一方面,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作为计量指标,能够有效反映两类企业所处的信息地位。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处于可控水平,信息公开程度较高;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处于较高水平,矿主隐瞒事故动机较强,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除了煤矿企业行为和信息因素外,煤矿工人行为等随机扰动因素也影响规制效果。所以本文加人国有重点煤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以控制这种影响。
数据说明与单位根检验1。数据说明。本文关于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煤炭志。综合卷》、《中国煤炭工业年鉴》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维简费"、安全费用和国有重点煤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中国煤炭工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和《中国煤炭工业年鉴》(2005-2009)整理得到。由于数据收集限制,样本数据年限为1980-2008。考虑到数据的平稳性,本文对时间序列数据安全费用和国有重点煤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取自然对数。
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的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规制的透明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以减少信息租金,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建立煤矿安全举报制度,对违法违规生产、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最大限度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报警体系,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增强政府规制透明度,提高煤矿安全规制效率,促进政府规制由企业外部的被动约束向企业内部的主动约束转化。
增加安全投人,提高煤矿企业安全事故防御能力。增加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
为此,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人,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好安全生产国债基金、专项基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从制度上解决煤矿安全投人不足的软肋。同时,国家对煤司污全业进行安全投人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比如积极引导银行向煤矿企业贷款进行安全投人,对其提供贴息贷款等。
优化煤炭行业生产环境,提高煤矿工人从业素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煤矿企业整合力度,提高煤炭生产集中度,淘汰资源浪费、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从根本上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严格职工培训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全面夯实安全基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管理工作。建议我国政府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深人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煤矿安全规制中,要充分、综合地考虑企业与矿工的安全投人水平及其逆向行为,以最大程度地接近最优安全水平。政府要完善监管机制,充实和加强对本地区,特别是乡镇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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