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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并非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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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尹建海说,在父亲入院6个小时后,医生就宣布了脑死亡,但有呼吸机的维持,心脏仍然是跳动的,最终在拖了30个小时后,尹建海与劳务公司签署了协议决定私了。虽然没有突破48小时,劳务公司仍然以他的父亲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的理由说服了尹建海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尹广安家人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死者家属得到16万元的“高额”赔偿,前提是不走法律程序认定工伤。“父亲的遗体不能总放在医院,要马上处理,不满意这个结果,但也没有办法。”尹建海说,达成协议后,尹广安的遗体24日从医院运回老家。

  “我们没钱,打不起认定工伤的这个官司。”尹建海说。
  “我们考虑过48小时的限制可能导致我们拿不到工伤赔偿,但最终还是决定要全力抢救。虽然父亲心脏最后还跳动,中国的法律也不认可脑死亡,但医生也给出了抢救已经是徒劳的建议。”尹建海说,所以在30个小时的时候,全家决定撤下呼吸机。

  是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事实上,这个令人无法承受的抉择,令尹广安家人纠结的“48小时”工伤时限问题,在我国近期工伤赔偿纠纷中并非孤例。
  记者通过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的李强律师核实了解到,10月21日,山东济宁市的一位姓杨的男性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杨先生是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
发表于 2012-11-1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悲哀与无奈
发表于 2012-11-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漏洞
发表于 2012-11-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规定要重新审查是否合理了!
发表于 2017-3-23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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