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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职业病定为工伤 医补增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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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0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1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公布《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13类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
    患职业病等情形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验证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也可适用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下班工伤认定还要看责任
    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如何认定?《办法》提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后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路线上下班的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以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意味着如果本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即使受伤了也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
    六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分别为离岗前的本人工资的70%和6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患职业病工伤医补增发30%
    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二十个月、六级十七个月、七级十三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七个月、十级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五级三十二个月、六级二十八个月、七级二十五个月、八级二十一个月、九级十七个月、十级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企业破产关闭要优先安排社会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防止企业“甩包袱”。《办法》提出,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因工死亡职工,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七十五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周岁。
    提醒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email protected]
发表于 2013-2-2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3-7-1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7-2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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