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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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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即时准确掌握矿井井下作业人数及分布情况,防范出入井人员携带危险品和烟火,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针对矿井安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检身方法:采用人工检身和仪器检测方法。
  2、检查的内容;
  (1)检查入井人员是否酒后入井,携带有无禁止入井的点火物品、烟草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入井人员是否穿化纤衣服和严禁携带未经允许的仪表、电子表、手机等非防爆物品入井。
  (3)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有无烟火。
  (4)检查出井人员是否偷盗井下炸药、电管等违禁物品出井。
  (5)检查入井人员的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等是否配带齐全,是否完好,穿戴是否整齐。
  (6)检查入井人员携带的锋利工具是否套上防护套。
  (7)检查乘坐人车入井人员是否扒、蹬、跳,并制止超长件带入人车,开人车前检查人车的安全链是否挂好。
  3、对检身人员要求
  (1)公司综合部治安队设立井口检身站,并坚持24小时值班。检身人员必须做到按时手上交接班,严禁脱岗、睡觉,否则处罚50 元。
  (2)各单位出入井人员要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作人员的检查,严禁拒绝检身以及与检身人员发生争吵或打架等行为。
  (3)各单位出入井人员必须从公司指定地点出入井。严禁从其它地点出入井。
  (4)负责井口检身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井口检身人员要对每一位出入井人员逐一检查,不得不检和漏检,发现有偷盗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调度室汇报。
  (6)对出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单独出井的、带有背篓的、背包和有物品的人员,检查是否带有电管、炸药以及其它物品出井;入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烟、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喝酒入井,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7)乘坐人车的出入井人员必须在人车场接受检身。治安队安排好人员,保证每天大班人车进出人员进行检身。不能只检进,不检出,对违章进出者要给予处罚。
  (8)综合部治安队要加强对检身人员的管理,每周要对检身人员进行巡查二次,发现漏检、脱岗、不检查者给予检身人员帮教或处罚。
  (9)检身人员上岗时,严禁随身携带烟火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安监人员要不定时进行抽查。
  (10)检身人员要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礼貌、持证着装上岗。
  (11)违反以上规定按矿三违处罚规定执行,并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出入井清点制度
  1、凡井下作业员工,必须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在工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凭工资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所属单位队干方可到综合队办理矿灯牌,到安监处办理入井证。
  2、矿灯牌编号、矿灯号必须与每个员工对应,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机运队及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矿灯牌办理发放登记制度。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入井人员清点统计制度,各单位地面值班队干要及时准确把当天各班出入井人数报公司调度室,矿调度室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
  4、各单位现场跟班队干要做好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清点和统计工作,做到班中人数向队三汇报,下班后及时向队汇报当班职工出入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慌报。
  5、全矿每位职工必须持“珙泉煤业公司入井通行证”,在井口接受检身,并将入井通行证交给检身人员保管,方可入井。出井时经检身人员检查后,返还通行证,无通行证检身人员不得放行,否则对检身人员罚款30元/次。同时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时间记载,矿灯房如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有未出井的人员时,立即向公司调室汇报,公司调室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6、对入井通行证的管理:①、每人一证,不得转借或替用,否则对转借人或替用人罚款50元;如通行证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到安监处补办,并罚款10元,如临时情况无法补办,可由调度室当班值班员签署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限用1天。②、井口站检身人员必须妥善分类保管好入井人员的入井通行证,不得遗失,不得错发、乱发。否则一次处罚20 元。出井人员必须由检身人员亲自送还入井证,职工不得自行进入取证。否则对自行取证者罚款20元。③、对于临时需入井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和外来人员,入井前先在更衣室的登记本上,填写好入井记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发一张“临时入井通行证”,持证入井,出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收回临时入井证,并妥善保管。④、井口检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出井人员清点,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出井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追查人员的下落情况。
  7、未参加班前会或没有考勤者不得入井,如私自入井的人员,队、部门查到后必须给予帮教并处罚30元。
  8、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监处,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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