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即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指的是组成国务院的部、委员会(主要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指中国人民银行)、署(指审计署),设/成立、撤销、合并、调整÷变更这些部门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任命、免去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另外,这些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权利参加国务院会议。一般,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为正部级,如兼任国务委员则为国家三级公务员,如兼任副总理则为国家二级公务员。
国务院直属机构指的是各总局、总署,国务院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设立及其首长人事任免事务等事项,而无需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部门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因此它们的的行政首长,除有特别需要时,不能参加国务院会议。这些部门中,带“总”字的部门的首长为正部级,其余为副部级。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由于有些事务需以国家名义行使,但有无必要设立直属机构,如:国家烟草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管辖)、国家粮食局等,因此挂靠在某些部委下,但仍保留其国家名称。这些部门通过的行政命令不但需要成交国务院办公会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批准,还应事先交由管辖的部委首长审议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