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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16号),首次提出要每年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共12条,分别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等级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分解细化了16个大项、48个小项考核计分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建部、文化部、安监总局组成考核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根据《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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