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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修订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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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9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召开,《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会上提请审议。条例修订后有两处最显著的变化:一是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各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修订草案》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还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制度,将诚信管理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关信息。

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修订草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或者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并详细规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权限、事故调查组组长和副组长的确定原则,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落实,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

具体列出了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

《修订草案》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各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第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则可能面临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四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而之前的条例只是笼统的概括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这一修改得到了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穗生的盛赞:“需要加这么一个渎职犯罪的问题。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政府发现了问题也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但到期了整改却没完成,导致最后发生安全事故。政府不能发完整改通知书就完了,而是必须督促其整改完毕,否则光发现问题没用。”

发表于 2013-5-2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3-5-2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5-3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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