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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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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5月31日从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获悉,该总队日前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30日起颁布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省正式建立起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据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上报、审核,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公布。经总队审批认定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将于每月25日前在互联网统一公布,并将在省级主流媒体予以曝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经违法行为人向原认定单位提出申请,可适当缩短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整改结果应列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延长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

《办法》还要求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总队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相关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另外,对已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原认定单位应将其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加大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

发表于 2013-6-3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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