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后窦漪房 发表于 2013-8-27 11:35

法律知识竞赛主持词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1、疯狂性。
2、突发性。
3、连续性。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一些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法律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三、目前普法教育的误区
1、法制教育走形式占据上风。
2、忽视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传授。

1.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2.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费用,数额已达到较大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决定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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