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龙拾 发表于 2010-1-20 18:29

安“权”从现在开始!

2002年9月3日,人事部,国家安全生意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供技术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这里说的是必须哟!!!部门规章哟!!!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升级总局以后,也是正部级,法律效力与其它这部那部的任何部一样一样滴!!!
看谁先后了,可以找其它部门的茬去!!!!

风之子 发表于 2010-1-20 22:18

:victory::victory::victory:

xujinzhou1771 发表于 2010-1-21 16:57

wang6503 发表于 2014-4-30 09:32

:victory::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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