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二五”立法规划 (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录
前 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了重要批示和指示。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制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2006年1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本靠法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紧修改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彻底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2009年1月15日,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但是,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等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加快“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制订本规划。本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指导思想与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五部分,是“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安全生产立法现状与问题 宪法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安,依法兴安,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及政府陆续制订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安全生产法》为母法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立法现状1、国家安全生产立法逐步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制订出台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刑法》修正案(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40多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在部门规章方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订了80多部部门规章,其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出台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50多部部门规章,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出台了30多部部门规章。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2、地方性立法加快 据统计,《安全生产法》出台后,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制订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其中北京、河南等30个省(区、市)制订了《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制订了安全生产政府规章。此外,福建等26个省(区、市)制订出台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新疆自治区制订出台了《隐患排查治理条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规修订不及时,内容过时。由于受立法资源、立法机制等制约,现有法律法规中,有的已制订了十年以上至今未修订,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尤其是法律责任追究过轻,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不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乱。 2、部分法规缺失,跟不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民工大量涌现等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安全准入、应急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等法规缺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3、法规质量有待于提高,科学民主立法不够。部分法规立法调查研究不够,征求意见点少面窄,社会透明度低,公众参与少,导致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难于执行。 4、法规之间衔接不够,缺乏整体性。 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立法,是体制转型时期的安全生产立法。安全监管体制几经变化,立、改、废等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稳定性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部分内容重复交叉,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完整性。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目标加快制订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4部法律、行政法规;启动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3部法律、行政法规;完成60多部规章的制订修订工作。在工作重点上,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重点工作的立法。力争到2015年未,建立完成基本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三、基本原则1.法制统一的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框架下制订安全生产立法规划。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制订和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既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又要做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内部各子体系之间的衔接。 2.制订、修订并重的原则 统筹考虑相关安全生产立法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立法不仅要考虑现实需要,还要放眼长远,保证法律法规在较长时期的适用性。既要考虑填补立法的空白,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也要及时修订内容过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制订、修订齐头并进,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3.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 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中介机构、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法律空白领域的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填补立法空白。同时,统筹兼顾其他领域的立法,总体推进,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四、主要任务(一)法律项目(2件)1.矿山安全法(修订) 该法1992年制订。实施多年来,矿山安全监察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法律规定的条款比较原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该法主要针对固体矿山,缺乏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的法律规范;另外,近几年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采取子一些行之有效的重大决策和举措,需要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矿山安全法》修订包括: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作出特殊规定,明确矿工的权利和义务,增加矿区安全保护的有关内容等。 2.安全生产法(修订) 该法2002年制订。实施多年来,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些都应纳入《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二是国务院采取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等一系列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如联合执法机制、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需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四是受当时立法的限制,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过低,与相关法律法规不衔接。 《安全生产法》修订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结合的机制体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保障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等。 (二)行政法规项目(7件)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制订)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可能很细。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又较为分散,相互之间不够衔接、配套,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管执法方式、保障措施是相同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是有机统一的,有必要制订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内容包括: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措施,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等。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 该条例2000年制订。实施多年来,对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发生了变化,一是由单一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调整完善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体制;二是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煤矿安全的政策,如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促进企业责任主体落实;三是《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出台,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不一致。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包括: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内容,加大行政处罚等。 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制订) 国家制订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关部门都相继制订了应急预案,全国应急工作全面启动。但是,在社会安全、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事故灾难等四类突发事件中,事故灾难是重点,至今缺乏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有必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配套法规。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内容包括: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应急信息管理、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等。 4.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制订) 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业缺乏有经验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不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的需要。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等问题比较突出,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在国际上,对社会通用性强,涉及到公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岗位均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和香港地区对安全工程师(主任)制度进行了立法。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内容包括: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与注册、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 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不规范,安全设施同时施工的制度规定形同虚设,致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先天不足。有必要制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条例》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范围、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安全设施施工要求、监督管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方法律责任等。 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与卫生部联合修订) 该条例2002年制订,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有必要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实际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包括: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条件,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相衔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与卫生部联合修订) 该条例1987年制订,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尘肺病防治监督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有必要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实际修订使用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修订包括: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尘肺病防治法律责任,与《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相衔接。 (三)部门规章(64件)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制订) 随着采矿业的不断发展,各地非煤矿山企业外包工程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不够规范、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或分包等问题,导致采掘施工企业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必要制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的职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监督管理等。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 该办法已实施多年,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另外,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公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修订原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包括: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委托发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一企多证等问题进行规定。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订) 近年来,我国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经济和财产损失以及环境破坏,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威胁。为有效减少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亟需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估,登记建档与安全管理,备案,核销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机械制造行业的安全规定不具体,而高危行业的一些规定又不适用于机械制造行业。为推进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有必要根据工作实际,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制订专门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企业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制订) 根据中编办《关于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急需根据新的职责分工,制订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三同时”管理等。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该办法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需要。近几年制订出台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安全培训标准,与原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有必要修订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包括:增加有关安全培训的要求,完善安全培训机构的职责,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处罚力度等。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 该实施办法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颁布许多新的规章和标准,有必要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包括: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受理、许可等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衔接。 8.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规定(制订) 现有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等相关标准偏重技术要求,权威性不够,没有对鉴定机构及鉴定行为的管理作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有必要制订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规定。 《矿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规定》内容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机构要求、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 9.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制订) 加强煤矿瓦斯抽采,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现有煤矿瓦斯抽采是行业标准,主要侧重于技术要求。为规范瓦斯抽采达标,有必要制订专门的部门规章。 《煤矿与其抽采达标规定》内容包括:明确抽采规范、抽采标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10.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制订)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必要制订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内容包括:明确煤矿安全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监督管理等。 11.化工企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规则(制订)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较易发生,有必要在原化工部《急性光气中毒应急措施的规定》[(88)化生字第755号]、《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的基础上,制订化工企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规则。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规则》内容包括:明确相关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应急组织、应急物资及相互协作等。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该办法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需要。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安全审查制度和措施。为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及时修订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包括:明确适用范围和事权划分,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程序和要求等。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制订) 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急需根据新的职责分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用出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1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急需根据新的职责分工,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包括:调整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评价等规定。 1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急需根据新的职责分工,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包括:调整有关职业危害申报频次、申报内容等。 16.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制订) 煤层气是一项重要能源,近几年煤层气地面开发越来越多,存在较多的事故隐患,但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订专门的规定。 《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内容包括: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施安全要求、监督管理等。 17.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制订) 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带来极大危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订专门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包括: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18.高危企业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制订) 近几年,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与财政部相继制订了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文件。但很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主要是缺乏相应的制裁手段。因此,有必要制订出台专门的规定。 《高危企业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使用范围,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1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修订) 该办法已实施多年,对于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修订包括:进一步简化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环节,完善有关程序,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20.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目前,国家对于海上石油相继制订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但是,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包括: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监督管理等。 2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职责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有必要对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包括:调整许可权限,明确经营许可范围、许可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 该办法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烟花爆竹企业的发展。有必要修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包括:完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安全准入,规范许可程序等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衔接等。 23.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建材行业的安全规定不具体,而高危行业的一些规定又不适用于建材行业,有必要根据工作实际,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制订专门的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企业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制订)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危害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活动中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档案的保存、档案的使用和归档、监督管理等。 2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订) 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是防止和减少煤矿尘肺病,保障矿工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尽管近几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但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内容包括: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 26.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制订) 近年来,单位用工形式出现多样化,既有本单位的合同制员工,也有其他单位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员工,还有单位临时雇佣的劳务工等等。如何界定不同单位和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包括:明确外协工在企业内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义务。明确派遣企业对外派务工人员的职责等。 27.国家投入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管理办法(制订) 目前,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已启动,2012年将全面完成建设工作;14个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项目已经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未来几年国家投入形成、由总局管理的救援资产将达数十亿元。为管好、用好这些资产,有必要制订国家投入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投入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的使用、折旧、更新、日常维护等。 28.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制订) 目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现场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不少地方和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现场指挥、救援力量调配、秩序维护等大多依经验进行管理、不规范,对影响、延误救援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置、处罚也缺乏依据,影响了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必要研究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现场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救援人员和装备设备调用、救援现场秩序维护、医疗救护等。 29.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关乎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近年来,各地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过程中,积极探索创新了一系列工作机制,有必要将这些机制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部门规章,制订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包括:综合监管职责、工作机制、相关行业领域事故调查程序、保障措施等。 3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 该办法已实施多年,许多条款已不适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有必要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包括:完善许可条件,严格安全准入,规范许可和执法程序,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衔接,并细化相关罚则。 31.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制订) 工贸企业量大面广,抓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于促进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重大。但目前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方式、方法、途径和措施不明确,缺乏法律规范,有必要根据我国工贸行业企业发展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熟经验和发展需要,制订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规定》内容包括:标准化企业建立、标准化考评、安全监管等。 32.工贸企业煤气粉尘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订) 近年来,我国工贸企业煤气、粉尘、高温液体、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已成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有法律法规规程缺乏相应的管理规定,为规范工贸企业煤气粉尘等作业安全管理行为,有必要制订工贸企业煤气粉尘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贸企业煤气粉尘等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设施设施安全要求、作业安全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3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制订) 根据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急需根据新的职责分工,制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内容包括: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等。 3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该办法是原国家经贸委制订的,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有必要及时修订。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包括:明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内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部门职责等。 3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办法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界定实施安全使用许可的调整对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许可实施的程序、内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36.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制订)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新设定了有关化学品危险鉴定的规定,明确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为加强和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及鉴定机构认可,应当制订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分类及机构管理办法,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规章。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明确鉴别和分类的对象,确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别和分类的程序和方法,鉴别报告和分类报告的内容要求,规定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认可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37.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制订)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必要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内容包括:明确举报范围、举报对象、受理、调查取证、举报人保护、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 3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规定(制订) 石油化工是高危险行业,面临着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状况,强化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从源头管理,有必要制订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规定。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规定》内容包括:明确化工建设项目的范围,安全设计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定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相应法律责任等。 39.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制订) 原化工部制订了许多化工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的禁令,但因监管体制发生变化,这些规定长时间没有修订,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化工安全生产的需要。化工领域专家认为,应当由安全监管总局制订专门的部门规章,规范化工安全生产的禁止性行为事项,有助于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内容包括:明确化工企业生产厂区、操作工管理、动火作业、进入容器设备、厂区机动车辆使用等有关安全生产禁止性行为事项的内容。 40.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随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变革,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相对比较薄弱。为强化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有必要制订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包括: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要求、监督检查等。 4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该规定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监督管理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指导监督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必要修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包括:完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42.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制订) 为落实安全监管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职权,规范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必要制订专门的办法。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内容包括:职业危害事故等级及分级要素、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内容、要求和法律责任等。 4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结合近几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了多次小幅度的修改,虽解决了当前工作需要,但没能从整体上考虑规程的适应性问题,应作一次全面的大幅度的修改。 4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修订) 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有必要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修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修订包括:调整许可和备案权限划分,加强企业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职责等。 45.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制订) 职业卫生标准是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制订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规范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工作。 《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标准计划的编制,标准的立项程序,标准的起草要求和程序,标准的审查要求和程序,标准的发布程序等。 46.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管理办法(制订) 实施有效的重特大事故救援需要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掌握各类救援资源信息,并与资源所有者确定调用的时限、方式、补偿等事项。为规范社会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有必要制订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应急资源的登记、管理、调用和补偿等。 47.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制订) 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法》只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出了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 4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 该规定已实施多年,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随着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的不断理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有必要修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包括:明确煤监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责,调整建设项目监管监察的分级标准等。 49.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制订) 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能力,有必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内容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职责,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培训和演练,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有偿服务的原则,收费种类和参考标准,服务协议,监督管理等。 50.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规定(制订)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有必要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规定。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规定》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主体、组织、频次、监督管理等。 51.非煤矿山采空区隐患防治管理办法(制订) 矿产资源地下开采留下了大量的采空区,采空区突然垮塌的高速气浪和冲击波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破坏。另外,采空区积水,极易形成突水事故,给矿山生产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针对采空区遗留大量安全隐患如何加强监督管理,有必要制订采空区隐患防治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采空区隐患防治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采矿区隐患预防及其排查治理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等。 5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制订) 为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必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基础上,研究制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包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53.粉尘职业危害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制订) 尘肺病是最严重的职业病之一,为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必要根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制订粉尘职业危害防护监督管理办法。 《粉尘职业危害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粉尘作业管理、粉尘防护措施、粉尘监测、防尘经费、监督管理等。 5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订) 该规定实施多年。一些条款需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进行调整,一些措施需要进一步强化。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订包括:进一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等。 55.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制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近年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对此提出要求,但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订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内容包括:审查和验收内容,批准条件,审查、验收批准和执法程序,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衔接,相关罚则等。 56.职业健康培训规定(制订) 为了规范执业健康监管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推动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有必要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订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培训规定》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和要求、考核、发证、监督管理等。 5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修订) 该规定实施多年,一些规定内容需要调整,有必要修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修订包括: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58.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制订)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体系;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为规范物资储备、物资征用,有必要制订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和征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征用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种类、数量、方式及其管理、调用,物资征用、补偿的方法、程序等。 59.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订)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政府信息,推进和规范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必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时制订出台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程序、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 60.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奖惩办法(制订) 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不服从指挥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有必要制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奖惩办法》内容包括:奖惩的范围、方式及责任追究等。 61.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办法(制订)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近年来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多次重申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为规范流向登记工作,有必要制订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内容,登记及监督工作程序等。 62.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订) 为加强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确保注册安全工程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有必要制订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容包括: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内容形式、监督管理等。 63.有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制订) 有毒物品使用范围越来越广,造成的职业伤害也越来越多,为加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监督管理,防范有毒物品职业伤害,有必要根据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订有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护监督管理办法。 《有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护监督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有毒物品作业管理、有毒物品防护措施、有毒物品监测、监督管理等。 6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制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明确事故调查组职责,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有必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专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调查处理程序等。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本规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尽早着手准备,起草并提出法规草案稿和立法说明。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及应急指挥中心各部要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切实做好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 (二)健全立法程序,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渠道。加强立法的基础性研究和调查研究,严格立法程序规定,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行政许可、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领导关注的焦点问题,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三)建立评估清理制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要对其功能作用、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法规交叉、矛盾的问题。通过立法后果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加强法规的修订工作,提高法规质量和适用性。(四)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安全生产立法的特色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原则,不越权立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违法设定和增加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管监察。 (五)正确处理好法规立改废关系,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统筹协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不适应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国务院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六)正确合理使用好经费,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安全生产立法是一项重大工程,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立法经费予以保障。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及应急指挥中心各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好立法经费,专款专用,以保护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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