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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法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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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作为中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施行已近12年,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诸多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
  该草案着眼事故预防,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草案增加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全国有10多万安全工程师,要用法律规范这支队伍,并让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此外,随着城镇化加快推进,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工地,如何把农民工转化为合格的产业工人,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培训,提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介绍说。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要发挥工会和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草案还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
  草案总则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案还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次修改还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 2014-2-26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战士 发表于 2014-2-26 10:22
法律条文上讲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那种把"应当"和"必须'混为一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发表于 2014-2-26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安全人员的阳光快要到来了哦!
发表于 2014-2-26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个消息来自哪里啊
发表于 2014-2-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来自哪里啊
发表于 2014-2-2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同上
发表于 2014-2-2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仍然不是强制的,只有危险化学品和矿山,连建筑单位都没强制???
发表于 2014-2-26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摘自《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企业和监督部门如果能认真执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春天就到来了。  
发表于 2014-2-2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有的,但是需要的不是修订而是体现其作用,不要从一个鸡肋变成另一个鸡肋。
发表于 2014-2-2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是没用,你们没看到写的是应当配备吗?不是必须,也就是非强制要求
发表于 2014-2-2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文上讲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发表于 2014-2-26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不要忙,“必须”还是“应当“,我们说了不栓,由领导决定。等待、等待。
发表于 2014-2-2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而言,地方安监局的人员把“应当”都看做“必须”。
发表于 2014-2-27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能推广到所有性质单位啊,安全工作,那里都不能忽视
发表于 2014-2-27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anquanying 发表于 2014-2-26 10:13
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是有的,但是需要的不是修订而是体现其作用,不要从一个鸡肋变成另一个鸡肋。

这兄弟净说实话
发表于 2014-2-28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愿再压12年箱底,留个念想吧!
发表于 2014-2-2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政策。。。
发表于 2014-3-2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
发表于 2014-3-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法律中"可以"、"必须"和'应当"的含义、区别和应用(2011-05-01 16:07:21)转载▼标签: 杂谈  
   "可以"、"必须"、"应当",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用语,措辞的不同,表达的意义也不一样。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杈性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必须'和'可以"正好相反。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那种把"应当"和"必须'混为一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含义和区别,有助于我们对一糸列法律规范的准确理解,避免和减少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发表于 2014-3-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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