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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对安法的修订期望太高,扯着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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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表于 2014-3-3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进总比不动的强。
发表于 2014-3-5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进总比不动的强。我也这样认为。
发表于 2014-3-2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进总比不动的强
发表于 2014-8-24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的来吧,
发表于 2016-1-2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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