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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angweiyyajj 于 2014-3-14 10:45 编辑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185181
大家速速进入这个地址,看安全生产法有没有还需要修改的地方。
我已经递交了12个意见,包括第二十二条第(7)项应该改为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再加上一项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还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该改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不然就没有强制性。
最让我看到高兴的就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现在除了第九十一条安全投入的原因另有处理之外,其它的处理都指向了493号令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还有对危险物品也可以查封或扣押了,给我们安监执法带来极大的法律支持。
还有,第九十一条中所说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什么叫个人经营?包括哪一些?这里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很难判断。
还有,我认为在安全生产法中应该加入一条:在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之后,为保证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在事故原因未查明或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发生事故的企业不得再次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生产活动。原因:现在发生死亡事故之后,如果向企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要求企业区域性停产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下达现场处理措施任企业生产,则有可能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不利于安全生产,更不利于安监执法人员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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