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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征集 我的最后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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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博上新疆安监局的说了,安全生产法的意见征集,对于大家的意见没有对错之分,但是如果你不提出来就永远没有被采纳的可能。转发吧,最后还有10天时间了。


第一个:安全生产工作应该与时俱进,必须依靠网络发展来管理安全,开通网上平台,实行安全网上办公化,网络公开化。安监系统也应该实行办公全国联网。企业资质申请,执业人员考试、延续注册以及企业违法信息等工作都应该实行网络系统化和网络公开化。
第二个:加大对企业股权人和法人代表的安全职责的规定,以及对这些人的处罚力度。因为这些人对整个企业的安全工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个企业的安全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看这个企业的出资人是否愿意管理好安全,是否愿意出资做好安全,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这些人的处罚力度和职责规定。
第三个:法律条文中建议增加规定,明确地方领导人(县级以上的行政领导人)对经济和 安全双重负责,避免为了政绩而不顾安全,并制定追责制度和领导人的安全考评制度。
第四个:建议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等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纳入安监局的直接管辖范围,避免安监局与行业主管部门政策不衔接,法律不明确,推脱责任的现象。这条可能会触动行业主管部门的利益。
第五个:职业卫生健康也应该纳入安全评价的范围,或者说可以将职业卫生单独评价。特别是对建筑行业,危化品生产行业,矿山企业应该实行职业卫生评价。并实行动态评价管理,避免一次性评价管终身。避免重评价轻管理。注重事中事后的追踪评价管理。
第六个:建议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等评价应该由中介机构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进行,安全评价的收费方式应该改进,避免谁出评价费用就替谁说话的现象,很难保证评价的公平和作假现象。安全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该转向社会收费或者向政府收费,而社会工会或者政府向生产企业收费。避免安全中介机构替企业说话。
第七个: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安全评价师应该统一,要有权威性,避免重复考试重复收费。并且对这类人员的考试必须细分,分类管理,而且实行考试与实际业绩相扣,不应该只是一个简单的考试就承认有这个资格和能力。
第八个:目前中国社会企业资质挂靠和个人证书挂靠泛滥,挂靠证书的中介组织庞大,如果要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挂靠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建议实行动态监察制度。实行更严厉的人证合一制度。
第九个:安全工作管理,安监管理工作量大,经费不足,管理范围太宽,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培养第三方中介的监督与服务,使得分担安监工作量,又能促使第三方产业的发展,还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第十个:安全生产法的条文还不够详细,还需要完善,规定不细致不完全容易造成法律空白让社会钻空子,建议继续增加法律条文,对安全工作做出更细致的规定。

感谢领导们的阅读,真心希望能采纳。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ppm 发表于 2014-3-22 11:07
建筑施工单位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在第一次的提议中,我也提出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共提了5次建议,这是俺最后一次提出建议。
发表于 2014-3-22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征求意见上提出的观点基本与你相同,第二条完全一样。支持你。
发表于 2014-3-22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单位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4-3-2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矿山 发表于 2014-3-22 10:21
我在征求意见上提出的观点基本与你相同,第二条完全一样。支持你。

感谢,算是出一点小小的力量
发表于 2014-3-2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法修改意见,对长期在建筑工程施工一线从事安全、设备管理工作的同行,是极大的鼓舞,有些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他(她)们敬职敬业为企业安全生产付出了无声的贡献,却在责权利上非常不平衡。原国家安全生产法已实施12年,应该很好地进行修改,应多去征求最基层人员的意见,提高基层专业安全技术执业人员的政治和劳酬待遇。法律一旦颁布就应有它的严肃性、可行性、权威性、强制性,人大及政府也要认认真真听取群众的呼声,采纳大多数好的建议。
发表于 2014-3-2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3-23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提交了很多的意见,不过今晚我再次提交两点。

第一个

目前社会上企业资质挂靠、个人证书挂靠横行,各种空壳公司很多。希望能立法规定禁止挂靠现象。
目前证书挂靠和企业资质挂靠在建筑行业尤为严重,在各种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中买卖安全评价师证书的,买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挂靠的,甚至在企业中普通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都在挂靠。简直是泛滥。

如此大的安全隐患,难道领导们不重视吗?  不是给别人谈笑话吗?  如果这一关不把好,那些制度还有什么用呢?我是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目睹着行业的各种挂靠造成的事故的发生,无奈没人站出来,借此机会反映给各位领导,希望能出法律制止一下吧。真的是无奈和痛心啊。



第二个

企业法人代表、出资人、股权人等是安全生产投入中最重要的一环,什么政府监管、安全评价、安全工程师都是围绕着这些人在转,这些人关系到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他们是否愿意投钱来搞好安全呢?  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社会的安全评价机构都是围绕着出资人在运作。

建议对企业的法人、出资人增大职责范围和处罚力度。   罚款已经不能威慑这些人,这些人有的是钱,你罚款是不得怕你的。需要采用适当的刑法进行处罚,可以依照醉驾犯罪来进行设立。一般的行政处罚对于这类人更是没有效果,法人有钱大不了注销公司重新开一家企业。对于关键人物要用重典才行啊,领导们考虑一下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监总局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应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建筑、交通运输、冶金、消防等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应该纳入安监总局的直接管理范围。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与安监总局的安全工作存在政策衔接不清楚,有诸多漏洞的问题。

建议安全培训考试实行网络管理化,从报名开始,条件审查,从业单位信息,人员从业信息,以及培训过程等都实行全国网络系统查询追踪,建议安全培训合格人员实行办理磁卡制度,废除安全合格后办理纸质合格证书的制度,纸质证书信息交流落后,浪费资源。磁卡能全国查询,并且能网络查询,磁卡信息与网络查询系统相连接。建议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中使用这种先进的磁卡制度。
使用磁卡制度能规避个人资质证书的挂靠行为,保证安全行为的主体人员不偏离岗位。

在安全培训中,安全生产法建议明确一点,企业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个人证件的办理必须由个人亲自办理,社会上企业私自办理和扣押从业人员个人证书的现象严重,有的企业为人员代报名、代考试、代办证,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建立以个人为主体的安全培训意识,不该以企业为主导,个人培训考试不应该与企业挂钩。这是国外的经验。如果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都不能理清,那么实际工作中的个人安全工作行为肯定受到影响。目前这个问题也十分 的普遍,纠缠着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希望领导们能增加这些条文。
发表于 2014-6-4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基层做安全工作人员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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