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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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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专家,请教个问题,我司有位员工再上班快到公司了,走路晕倒。倒地造成脑内出血。能否按工伤处理。请问依据是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4-6-10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应该算工伤,首先上班途中是上班时间,目的:去公司上班,干公司安排的工作;就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发表于 2014-6-1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应该算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一些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
他这情况,一没在工作时间、二没在工作场所 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  因此 不应认定为工伤。
建议:具体可以查看 工伤保险条例
发表于 2014-6-1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也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条例说得清楚,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没一条符合
因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发表于 2014-6-10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当然希望受伤职工能得到保险待遇!
如果公司能考虑受伤职工个人情况,可以说成是在工作中受的伤,那么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不过,如果后续能评上伤残等级,公司要涉及后续的赔偿。
因此,公司可以视受伤职工的个人情况而定。
如果只是涉及医疗费,那么可以考虑给职工报工伤,毕竟是职工和公司不需要承担费用的。当然,如果实事求是的报,估计是评不上工伤。
以上,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4-6-10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看看以上的具体规定,也许会有帮助!
发表于 2014-6-1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安与全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属医保范围.............
到了公司上班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就可算了!
发表于 2014-6-1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看清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视同工伤!!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renchenglie 发表于 2014-6-10 16:46
楼上,看清楚标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视同工伤!!

因为这位员工是在上班的途中,我就想问一下在去往公司的马路上晕倒这个可以算工伤吗。谢谢!
发表于 2014-6-1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过兵的哥们 发表于 2014-6-11 10:08
因为这位员工是在上班的途中,我就想问一下在去往公司的马路上晕倒这个可以算工伤吗。谢谢!

不算工伤。
发表于 2014-6-1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下班途中,只有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其他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以外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2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我也想给这位员工报工伤。但是因员工来公司上班的途中晕倒。就怕后续有麻烦了
发表于 2014-6-1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描述不清,不能判断。
发表于 2014-6-1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快到公司?到底到公司什么方位?
发表于 2014-6-12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看公司老总的意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fangkss 发表于 2014-6-12 09:05
快到公司?到底到公司什么方位?

快到公司门口了
发表于 2014-6-13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有工伤的规定,不是公司自己定的!要是怕有麻烦,你可以根据事实描述,职工自己签字然后报工伤保险部门,止于能不能评上工伤,那就不是你公司的事了,这样麻烦就没了吧
发表于 2014-6-14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描述还是糊涂:说明你根本不了解工伤、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

什么叫公司门口?什么叫快到公司门口?

对面道路也叫公司门口;1公里之外,我有车,也能叫快到公司门口!!!!
发表于 2014-7-1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纠结是不是在厂区里面吧,快到公司门口,应该就是没到公司,就算到了公司,未到达工作岗位,也是不能够认定工伤的,两者缺一不可
发表于 2014-12-16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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