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判决撤销了一起行政机关对房产开发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与张家港天成装饰材料厂(以下简称天成厂)签订了一份EPS线条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场所用EPS线条均由天成厂负责生产及安装。2013年12月6日,天成厂的员工李某在广场安装作业时不慎跌落身亡。
当地安监局获知事故展开调查后,发现天成厂的经营范围中并无安装业务,即认为九星公司未履行审核承包商资质的义务,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情形,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九星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2万元。九星公司不服,即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九星公司与天成厂签订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而非发承包合同,故九星公司为线条生产安装项目的定作方而非生产单位,安监局以其属生产单位违规发包为由进行处罚,属处罚对象错误。本案中,安监局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未注意考量所涉合同的性质,其认定对象发生偏差,因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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