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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安全生产法有关注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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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iaoxia 于 2014-9-1 10:29 编辑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出处:http://www.safehoo.com/Laws/Law/201409/363122.s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4-9-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没有什么实质的内容。
发表于 2014-9-1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必须,就跟没有说一样。
发表于 2014-9-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9-1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表于 2014-9-1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表于 2014-9-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实质行利好
发表于 2014-9-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
发表于 2014-9-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当”就是必须这样;“可以”就是不是必须的、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都不犯法的。比如刑诉法中下面两条就是很好的例子:第42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43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14-9-1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严谨
发表于 2014-9-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和报告符合
发表于 2014-9-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顾安全员 发表于 2014-9-1 11:10
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是必须,就跟没有说一样。

应当就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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