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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法中的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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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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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师作为执业资格能出现在安全法中这是历史的进步,但以注安师代替安全员这显然是败笔。纵观安监总局对注安这些年的态度也不难发现这是它们的既定路线,注安师这么多年不发执业印章,没有签字目录,这是因为注安作为安全员不需要印章;不需要签字目录,注安这么多年不能真正执业,这是因为作为安全员,注安师的人数不够。注安师虽然也是注册类执业资格,但它和注会、建造师等其它注册类资格是不同的,它是另类。安监总局并不是以安全领域的精英来培养和使用的,总局的思路是以低端、简单好用、庞大的数量进行全社会的覆盖,它与旧式安全员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披了一张注册类的皮,所以它不能与注会等精英式的发展路线相比,对方是高精尖,而我们注安走上了一条以数量压质量的道路。这就好比毛式与美式的区别,总局要发动人民战争,那就要大放水,放到人手一本,土枪大刀肯定不如美式装备,但胜在人多,让敌人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吧!欢迎FF拍砖。







发表于 2014-10-19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低端、简单好用、庞大的数量进行全社会的覆盖,它与旧式安全员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披了一张注册类的皮
发表于 2014-10-1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老兄说的很在理啊
发表于 2014-10-19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貌似貌似。。。。
发表于 2014-10-1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论!
发表于 2014-10-2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发表再多意见都无效,要有其它途径才能解决!!!!!
发表于 2014-10-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键局是想起来了打一下锣,还是破锣。搞不懂这帮喊口号的酒徒在卖什么样的狗屁膏药。
发表于 2014-10-2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
发表于 2015-1-2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这么一回事~~~
发表于 2015-1-28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总局领导为推卸责任好早出路。

发表于 2015-2-9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为安全系统的“安瓶”,为什么有市场?愚者认为主要它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延续直接挂上了钩。
同样的建造师也和企业的资质直接相关联。可是注安却没有这样好的条件。法律没有强制生产企业聘用(或雇用)。就好像国家标准有强制 标准和推荐标准一样,注安只是一个“推荐标准”。有了“标准”就是进步,慢慢的会好的。我从黑发已经等到了白发(2005考试通过),希望退休之前能看到注安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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