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f1981 发表于 2014-11-11 10:44

新安全生产法和环保法的解读

一、新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法规,。新环保法具体“新”和“严”体现以下几点:1.环保违法成本提高,按日记罚上不封顶。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放、伪造瞒报数据等违法主体可立刻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将影响企业的发展。)2.环保检查机构增加执法权力(未来,环保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3.增加公众健康评估,企业周边人员的健康情况将和企业挂钩,第39条;4.信息公开,保护举报人;5.加强生态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特别对于危险废物处理的力度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的完善,将使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不得进入受保护的区域,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6.提高大气污染惩罚标准;7.新增环评:规划环评、政策环评、污染物总量控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8.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9.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二、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主席令13号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一百十四条,与现行法的七章九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相比旧法,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及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解读: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红线管理;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突出安全生产方针的地位;3.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1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增加了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3.3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要求企业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3.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3.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3.6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3.7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4. 明确企业需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进行了规定;5. 明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进一步突出安全标准化地位; 6. 强化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7.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8. 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罚款力度进一步加大,具体表现如下:8.1 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8.1.1 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8.1.2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8.1.3 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8.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对于违规不纠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合强制执行,实现对违规企业的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应民用**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8.3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档案中,实现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从而限制违法企业的发展。(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pcf1981 发表于 2014-11-11 10:47

:)自己先抢个沙发坐坐

pcf1981 发表于 2014-11-11 11:51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pcf1981 发表于 2014-11-11 11:53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pcf1981 发表于 2014-11-11 11:56

(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pcf1981 发表于 2014-11-11 12:02

本课程旨在帮助学员掌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方法及实践,以及如何组织领导一个分析小组,运用 HAZOP 分析方法为新建项目或在役工艺装置(包括工艺系统的变更)开展高质量的工艺危害分析。

粟镇宇 先生  (Anthony Su) 
粟先生是瑞迈咨询的技术总监与风险管理顾问。他有 20
多年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他曾是:
-美国化学工程师协会的资深会员
-《工艺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一书的作者(中国石化
出版社2007年出版,2009 年再版)
-参与编写《HAZOP 应用手册》及《HAZOP 基础》
两书(中国石化出版社 2012 年出版)
-中国首届国际过程安全论坛演讲嘉宾(2013)
-中国第2届 HAZOP 研讨会演讲嘉宾(2013)
-危化品储运年会演讲嘉宾(2008年)
-跨国医药公司中国 EHS论坛演讲嘉宾
-中国工艺安全年会演讲嘉宾(2007 年)
迄今为止, 粟先生已经为 2000 余名专业管理人员和工程师
提供过工艺危害分析(HAZOP&LOPA)相关的培训;并
且领导完成了 200 多个新建项目或运行工厂的工艺危害分
析,代表性的客户有阿科玛(Arkema)、英国石油(BP)、
卡博特(Cabot)、赢创(Evonik)、富美实(FMC)、
大鹏液化天然气(GD LNG)、通用电气(GE)、葛兰素
(GSK)、海正药业、霍尼韦尔(Honeywell)、庄信万丰
(JohnsonMatthey) 、 强生制药 (Johnson&Johnson) 、
路博润(Lubrizol)、诺华(Novartis)、欧西埃(OCI)、
中国石油、蓝星化工、波林化工(PolyNT)、联恒(SLIC)、
赛科石化、优美科(Umicore)、威士伯(Valspar)、蓝
丰生化、波士胶(Bostik)和孚宝(VOPAK)等等。

他曾在多家公司从事过工程设计、生产、安全及咨询顾问
相关的工作:
-ERM 中国公司 -安全与风险管理首席顾问
-杜邦中国公司 -工厂厂长
-美国空气化工公司 -中国区工艺安全经理
-BP 珠海 PTA石化工厂 -工艺优化工程师
-Audex 公司 -工艺设计及项目工程师
粟先生将负责本次公开课的授课。

寻寻觅觅东东 发表于 2014-11-11 21:24

一、新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境保护法历经四次审议,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法规,。新环保法具体“新”和“严”体现以下几点:
1.环保违法成本提高,按日记罚上不封顶。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放、伪造瞒报数据等违法主体可立刻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将影响企业的发展。)
2.环保检查机构增加执法权力(未来,环保部将拥有更多法律权力,对环境破坏行为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关闭污染企业,没收污染设施、设备等。);
3.增加公众健康评估,企业周边人员的健康情况将和企业挂钩,第39条;
4.信息公开,保护举报人;
5.加强生态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特别对于危险废物处理的力度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的完善,将使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不得进入受保护的区域,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6.提高大气污染惩罚标准;
7.新增环评:规划环评、政策环评、污染物总量控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8.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9.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二、新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主席令13号将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一百十四条,与现行法的七章九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相比旧法,新法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进一步加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及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结合企业实际,将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解读: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突出了安全生产管理中红线管理;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突出安全生产方针的地位;
3.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1完善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增加了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3.2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3.3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要求企业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3.4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
3.5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
3.6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
3.7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
4. 明确企业需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进行了规定;
5. 明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进一步突出安全标准化地位;
6. 强化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
7.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 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罚款力度进一步加大,具体表现如下:
8.1 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8.1.1 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
8.1.2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8.1.3 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2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对于违规不纠行为实行多部门联合强制执行,实现对违规企业的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应民用**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8.3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将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记入档案中,实现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从而限制违法企业的发展。(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普陀清风 发表于 2014-11-12 11:19

:):):):):)

pcf1981 发表于 2014-11-21 15:34

谢谢楼上帮顶的兄弟

fantanpipa 发表于 2014-11-30 21:14

谢谢分享

qtm 发表于 2014-11-30 21:26

谢谢分享!

pcf1981 发表于 2014-12-2 13:12

:):):)谢谢帮顶的兄弟。。。

fantanpipa 发表于 2014-12-4 14:38

拜读了!谢谢

胡杨记事 发表于 2015-2-3 11:59

新的法律处罚力度非常大

pcf1981 发表于 2015-3-2 14:12

谢谢楼上兄弟的认可。

忐忐忑忑ejt 发表于 2015-6-26 10:12

Tao宝直招。。打发无聊时间。。赚点。。零花钱...tao宝需要招纳工作。。人员。。。适合带孩子妈妈,宅男女。学生。。上班族都可以喔,了解详情。加 。扣扣 【945.199.839 】。日新一天算! {一百 到 三百百

pcf1981 发表于 2015-9-21 15:34

:):):):):)ding顶下。。。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1-9 12:03

百度了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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