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不要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了,注安师违法了
大家不要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了,注安师违法了。这个骗了大家好几年钱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实它从一开始就是个大忽悠。骗钱的钩当。
大家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骗了,大家看看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属于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有权力设定这样的许可吗?没有!大家被它骗了。大家去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网站看看,这个网站已经全面封杀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和相关文件,它虽然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是两个单位,但为了不承担责任,已全面不提注册安全工程师,网站也找不到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文件了。
从一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就没有设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国家相关人员资格的权力,它设定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是违法行为。
大家被它忽悠的是,李毅中在国安局时搞的所谓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两个部门规章,这两个规章是2007年出台的,从出台开始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2003年实施,2007年李毅中还搞那些东西,那两个狗屁部门规章,明显是和法律对着干,捞出部门利益,也有为了自己政绩的打算。这两个规章一出台就是违法的,确定无效的。
设定行政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和规章有权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这样的国务院部门是绝对没有设定一个资格考试的权力的,所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设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违法了,大家被它忽悠了。
大家散去吧,别被它骗得破产和家破人亡,这个该死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李毅中拍拍屁股走了,没人管了,只剩下只收考试费骗大家钱的没有用的考试了,大家再不要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了,它一开始就是骗局。
如果你愿意上这个当你就考吧,玩死你没商量!!! 看来要国家有关部门出来澄清说明了!照这么说其他的各种注册师也都是违法的了!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所有的职业资格类考试都统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和实施,但是注册这一块因为是专业性的,所以都要分到相关的各个部门管理,现在各个部门都不再自己搞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了,只是负责注册管理,考试认证这块都归人事部了。不知道说的对不对,我自己的理解啊!还有就是中国现在的国情一直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社会发展过快,法制建设跟不上,中间是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慢慢都会解决的,法制建设不是一下子就能都搞完的,慢慢来吧!:) 语出惊人。 全国人都被忽悠了?人大的人不会都是死人吧?楼主怎么知道的? 胡说八道,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没有权利吗。 4# wbc3325 :dizzy: 发表这样的主题的人,根本就不知道注安考试是怎样产生的!是人力资源部主持的! 安全评价人员是安监总局单独设定的,但与2008年已纠正为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近三年没开考! 李毅中是不折不扣的大法盲
李毅中拍拍屁股到工信部了。
李毅中这个法盲还要搞什么《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那条例二字是你用的吗?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专用词,你李毅中也敢用?你不是要串国务院的权吧?
另外,你李毅中拍拍屁股走了,你搞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纯粹是个烂尾工程,你不知道原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没有权力进行行政许可吗?李毅中是个纯粹的法盲,你搞那个安全工程师是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大家不要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了,注安师违法了。
这个骗了大家好几年钱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实它从一开始就是个大忽悠。骗钱的钩当。
大家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骗了,大家看看行政许可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属于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有权力设定这样的许可吗?没有!大家被它骗了。大家去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网站看看,这个网站已经全面封杀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和相关文件,它虽然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是两个单位,但为了不承担责任,已全面不提注册安全工程师,网站也找不到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文件了。
从一开始,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就没有设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这个国家相关人员资格的权力,它设定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是违法行为。
大家被它忽悠的是,李毅中在国安局时搞的所谓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两个部门规章,这两个规章是2007年出台的,从出台开始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2003年实施,2007年李毅中还搞那些东西,那两个狗屁部门规章,明显是和法律对着干,捞出部门利益,也有为了自己政绩的打算。这两个规章一出台就是违法的,确定无效的。
设定行政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和规章有权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这样的国务院部门是绝对没有设定一个资格考试的权力的,所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设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违法了,大家被它忽悠了。
大家散去吧,别被它骗得破产和家破人亡,这个该死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李毅中拍拍屁股走了,没人管了,只剩下只收考试费骗大家钱的没有用的考试了,大家再不要考注册安全工程师了,它一开始就是骗局。
如果你愿意上这个当你就考吧,玩死你没商量!!! 胡说八道,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没有权利吗。
wbc3325 发表于 2010-6-21 20:11
我与你解释一下,人事部是什么部门?它也是国务院的部委而已。国务院各部委没有权力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资格考试是不折不扣的行政许可,当时2003年国家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可当时的人事部和安监局却要公开与法律对着干,明知违法却公开违法,2007年它们共同搞了个不伦不类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公开与法律对着干。更可笑的是,2009年安监局还要搞什么《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这帮法盲们不知道,“条例”两字只有国务院可以用,也就是说,那是行政法规的名头,做为一个国务院部委的安监局,它要当国务院吗?当时的李毅中要串国务院的权吗?可以李毅中是个大法盲,以一个部门规章代替行政法规,你纯粹是想串温家宝的权啊!
大家可以看《规章制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安师都违法,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这帮法盲。 注册安全工程师绝对是违法(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违反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伦不类的东西,属于被清理之列的东西
大家见这个: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
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
(二)清理规范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三)清理规范结果处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或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按照国办73号文件要求,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抄报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时限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和《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类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司(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完成好这次清理规范工作。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2、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总 局
二○○八年四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凡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全面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五)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各类人才成长与职业发展的规律,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组织实施工作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予以配合。
(二)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及时部署清理规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三)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告批准保留的职业资格的名称、设置依据、类别、实施承办的部门和机构。同时声明,未经批准并公告的不得继续开展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发证等活动。
四、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稳妥实施。要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职业资格的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涉嫌诈骗 资格考试将被清理
市场有一定需求但“这种证唬人还行,没用!”
南宁市安保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师蒋应军坦言,时下面对诸多房产问题,老百姓开始寻找专业的验房人才。最新统计显示,全国光是包括开设网站进行公开宣传的验房机构就超过300家,通过“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注册培训的验房师超过200名。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验房师这个职业还未被认可。验房师不具备类似律师证之类的职业资格证,因此难以摆脱民间身份,由他们出具的验房报告也无任何法律效力。
蒋应军称,民间验房师给出的验房报告尽管没有法律效力,但能增加业主与开发商就新房质量进行谈判的筹码,“开发商其实对自己的缺陷心知肚明,老百姓拿着验房报告去论理,开发商一般都会给予修复和赔偿。这也是这个验房行业蓬勃发展的原因所在。”
一边是市场对验房师强烈地需求,一边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验房师,在这个空档中出现了名为“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的组织。“目前从事验房工作的有三类人”,蒋应军说,一类是物业公司搞土建的工程师或者维修人员,二是施工单位人员,三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般做的不多,精力主要放在自我监督上。“他们通常关注一栋楼的情况,细节无法顾及”。这三类人主要凭借经验验房。还有就是通过所谓的“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的培训考试拿到《中国注册验房师资格证书》和《中国注册验房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这种证唬人还行”,没有实际作用,国家并不承认。只有不明白有关法规的普通百姓和一些开发商,才会被看起来“严密正规”得来的“验房师”证书糊弄住。
国家两部委:“验房师”资格考试将被清理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颁发的证书没有任何效力,国家不承认,“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资质认证”。
记者在中国验房网上看到,“‘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是中国广大验房专业人才开展会员维权、行业自律、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学术交流、服务百姓的最佳平台。协会面向国内外开展验房师的特训认证工作。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独家委托万家普乐(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验房活动和协会注册验房师的培训活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陈方亮处长直言,验房师资格考试在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清理范围之内,各地区和各部门都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6月下旬就会向社会公开这次清理的情况。”
资深律师:涉嫌虚假宣传和诈骗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表示,特训认证收的钱到底哪里去了?如果“中国验房师管理协会”存在利益分配的关系的话,那该协会在中国大陆就属于营利机构,而在香港注册的社团组织要在大陆从事营利类的活动,需要在民政部进行备案,否则就涉嫌虚假宣传、非法经营和诈骗。此类组织不允许在大陆开展活动,也不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而记者在国家民政部网站上的“社团查询”中并没有查到这个协会。
民间验房期待国家认可滥发资格证已成“社会病”
有业内人士认为,民间验房师的出现,是由于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在商品房质量问题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房屋质量监管的市场化,以前房屋质量由建工局负责,现在国内多数城市对房地产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五方责任主体共同负责制。五方责任主体是指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设计院和工程勘测方。实际上,五方中只有开发商是甲方,后四方则均受雇于开发商,这种关系很难形成真正的质量监管。由此,从开发商卖房,到购房者入住,其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灰色区间。
如今,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推出了“一房一验”的房屋质量监督政策,民间验房可能向更为专业的房产咨询顾问业转型。对于民间验房业的未来,一些人士还是满怀信心,“今后的业务可能会以套餐形式出现,包括替业主寻找合适的楼盘、陪同看房、评测房屋质量、装修设计以及装修监督等等。可能会与知名的物业和装修公司结成战略联盟,扩大业务范围。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而让记者担忧的是,现在社会上各种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培训可谓随处可见,而其中几个是国家承认的,几个是不承认的?良莠难分、过多过滥的资格证书是否已成为一些培训机构渔利的工具,而失去其本应具有的意义,从而成为一种“社会病”。失去监督的所谓资格证书,损害了政府和一些机构的诚信,受害买单的却是老百姓。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雷蕾 职称不需要法律定义,就像很多协会一样,办得好在社会上有影响力就行。脚踏实地地干吧,别太多后顾之忧。 别听他忽悠,他可能受什么刺激了。 别听他忽悠,他可能受什么刺激了。
sc580109 发表于 2010-6-22 10:29 http://bbs.safeh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攻击国家领导人(国务委员副总理以上算国家领导人李毅不算),你以为你在美国啊? 安全评价人员是安监总局单独设定的,但与2008年已纠正为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近三年没开考!
tmfh 发表于 2010-6-21 21:12 http://bbs.safeh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与你解释一下,人事部是什么部门?它也是国务院的部委而已。国务院各部委没有权力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资格考试是不折不扣的行政许可,当时2003年国家行政许可法已经出台,可当时的人事部和安监局却要公开与法律对着干,明知违法却公开违法,2007年它们共同搞了个不伦不类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公开与法律对着干。更可笑的是,2009年安监局还要搞什么《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这帮法盲们不知道,“条例”两字只有国务院可以用,也就是说,那是行政法规的名头,做为一个国务院部委的安监局,它要当国务院吗?当时的李毅中要串国务院的权吗?可以李毅中是个大法盲,以一个部门规章代替行政法规,你纯粹是想串温家宝的权啊!
大家可以看《规章制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安师都违法,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这帮法盲。 受刺激了,请您回家抽疯好吗?谢谢! 受刺激了,请您回家抽疯好吗?谢谢!
anquandiyi2010 发表于 2010-6-22 11:49 http://bbs.safeh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妈喊你回家,要打你屁屁。
你不要说人家受刺激,人家在工信部。
我给你找法律根据:
找法律依据之前先给你普法,教育你一下:什么叫部门规章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行政许可法: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楼主 一个真真的二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