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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必须」​和「应当」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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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被官方和媒体广泛宣传为一部「严法」,「猛药去苛」、「重典治乱」等词屡次出现在官方文件和新闻稿件中。在民间,不少安全人并不这么认为,甚至常有人拿《安全生产法》中的「必须」和「应当」两个词出来说事,认为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存在故意「放水」的嫌疑。

修订《安全生产法》时有无存在故意「放水」行为,安全启见不敢妄下结论。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那些「必须」和「应当」,安全启见倒是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些观点。个人认为此文值得一看,认真看完也会有一定的收获。

先说安全启见的观点或结论吧:在《安全生产法》中,「必须」和「应当」就是一回事,都表示必须做某种事情。但在具体理解和使用时,可以适当加以区别对待。


「必须」就是「必须」,这个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凡是「必须」的内容,就意味着你要不遵守、做不到,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若一个企业不为职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监部门就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企业进行处罚,这就是必须!


需要重点聊聊并且请大家认真意会、灵活拿捏的是「应当」的内容。在安全生产法中,「应当」的内容有两类,一类是没有具体的惩罚条款的,一类是有具体的惩罚条款的。


没有具体惩罚条款的「应当」内容,理论上应该遵守,但实际上不遵守也没多大事。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说“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谁能准确界定什么叫以人为本什么叫不以人为本?没法儿界定!而且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不以人为本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既然如此,你遵守与否关系都不大,当然,如果你能遵守,那只最好的……


再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说“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大家都清楚,工会在中国就是个屁,中国企业的工会能干嘛?敢和老板叫板吗?不敢!敢因为职工权益受损和老板对簿公堂吗?不敢!


企业修改规章制度听取你工会的意见,那是尊重你,不听你的意见,你又能奈企业何?而且,《安全生产法》也没有规定「不听取工会的意见会承担何种责任」,所以还是那句话,你遵守与否关系都不大,当然,如果你能遵守,那只最好的……


有具体惩罚条款的「应当」内容,就是必须遵守的了,因为不遵守就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果前述几类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监部门就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企业进行处罚了!


聊完「必须」「应当」,再来聊聊大家最最最关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问题。《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在我看来有一大亮点和与之对应的一大遗憾!


亮点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写入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遗憾是,虽然注册安全工程师被写入了安全生产法,但是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的「应当」,却是一个没有没有具体惩罚条款的「应当」。


也就是说,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虽然要求几类企业应当配备注安,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不配备注安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企业不配备注安你又能咋地?这便是最大的遗憾!


为什么好不容易修一次《安全生产法》,却留下了这样大的遗憾,这个问题我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相信所有安全人都百思不得其解!或许大家怀疑《安全生产法》修订时故意「放水」,也是因为这百思不得其解吧……


发表于 2015-1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
发表于 2015-12-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
发表于 2015-12-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集团为了利益从来不甘心放弃一点权力!
发表于 2015-12-8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好!
发表于 2015-12-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是把这个权利下方到地方,在地方修改安全生产条例的时候把这个惩罚性条款加上去
发表于 2015-12-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
发表于 2016-1-3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存档了
发表于 2016-1-30 2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必须的话,全国的注安可能都不够用。
发表于 2016-2-8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好
发表于 2016-2-1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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