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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依据照样可以提请取消,没有法律依据依旧在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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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安法24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我们这边照样收费,培训知识过过场。说好的取消安全评价人员呢,结果安全评价师照常鉴定,照样敛财。目前国务院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意味着有法律依据的没有实际作用或者根本没用的照样会取消,安全人心寒了吗?有些安全事故发生后,只抓安全员的你们看到过没啊,原因是没有履职,关键是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履职自己做得了主嘛???这就是我们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吗?那我们还是不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啦?
发表于 2016-1-23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帮狗娘养的在靠安评敛财,国人共诛之!
发表于 2016-1-2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真的会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吗?
发表于 2016-1-23 15: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的
发表于 2016-1-23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hjq617 于 2016-1-23 17:11 编辑

不要杞人忧天了,安法14年才改过,16又要改?高高在上的老爷们哪有功夫折腾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
发表于 2016-1-23 2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懂太监局这大爷些想干啥子
发表于 2016-1-24 0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也不是总局说的算。
发表于 2016-1-2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5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哪里可以看到是注安,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难道说的是安全生产法吗?有关法律很多,别杞人忧天好不好
发表于 2016-1-25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取消10年不能启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快别让领导操心了,另外,也别让老百姓瞎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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