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lhb 发表于 2016-2-5 09:03

山东东营政府一号文

一号文件里第十一条 第五小条明确指出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高于同级同职务其他岗位人员。 希望能实行,让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看到希望!!!

333lhb 发表于 2016-2-5 09:03

自己顶一下

mjg0490113 发表于 2016-2-5 09:08

呵呵,凭什么

333lhb 发表于 2016-2-5 09:14

mjg0490113 发表于 2016-2-5 09:08
呵呵,凭什么

政府一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啊,这还要凭什么吗

shitianliang 发表于 2016-2-5 09:25

看看啥好东西

xvguohua 发表于 2016-2-5 09:53

有用吗?

willingboy 发表于 2016-2-5 10:22

mjg0490113 发表于 2016-2-5 09:08
呵呵,凭什么

凭什么安全人员给你们这些没有安全意识的人背锅?

2015yzcai 发表于 2016-2-5 10:34

跟注安有什么关系?

255986 发表于 2016-2-5 10:49

文件发了有用吗?关键是执行、落实、…不能一纸空文!

石梁三瀑 发表于 2016-2-5 10:58

一纸空文而已,保证到明年的这个时候,还是老样子。

新安公路 发表于 2016-2-5 11:02

赞同楼上的观点

fzjfzj2008 发表于 2016-2-5 11:14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应当”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sdzbgh 发表于 2016-2-5 14:47

:(

flanker-1977 发表于 2016-2-5 21:45

:L:L:L:L:L:L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2-6 07:59

:lol:lol:lol

CNPC_168 发表于 2016-2-6 11:34

就看实施情况了

注安人 发表于 2016-2-6 16:31

:P:P:P

企业战士 发表于 2016-2-7 19:12

:lol:lol:lol

pingpo258 发表于 2016-2-10 19:36

谢谢分享

awayd 发表于 2016-2-10 21:37

一号文件!!!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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