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配备注安的要求(2016年6月7日公布)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o:o:o:o:o 希望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 希望不是昙花一现:lol:lol
山东省很给力吧!:) 这个合法不?我记得以前标准高危行业是按照2%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怎么变成5‰,然后注安师应该是安全管理人员的15%,怎么都没有变强啊,甚至减弱了 瞎搞搞
1、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无法定性。
2、注册安全工程师无确认的管理制度。
3、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各行业的执业角色问题。
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备案部门问题。
如果无法解决,只能安乐死。
好的开始。 我公司99人:lol:lol:lol 是正式文件吗?有待查证! 注安的责任越来越大了 其实,在2016年01月05日公布的鲁安监发〔2015〕168号对《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附件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 828130 发表于 2016-6-15 11:50
是正式文件吗?有待查证!
打开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不就找到了!
希望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 :):):):):) :lol:lol:lol:lol:lol:lol :handshake 这个合法不?我记得以前标准高危行业是按照2%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怎么变成5‰,然后注安师应该是安全管理人员的15%,怎么都没有变强啊,甚至减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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