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局第88号令的一些疑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8号已经于2016年7月1日实施,学习了一阵子。有几个疑惑发给大家讨论:1、第十五条第三款“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指的是那些?实际操作中如何执行?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如何论证?有无固定格式?是否和要素评审表一致?此款和上述的关系是咋样的?
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关系如何理解?
专业! 第三十六条可以理解为对预案修订、归档的要求,第三十七条应当是预案修订涉及到条款规定内容时重新报备的要求,似乎可以理解。但“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指的是那些?”看来需要明确界定,今后恐怕会采用类似于“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 钻牛角尖:lol 除高危行业外的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 就是出了事 也没危害的事故 :loveliness::loveliness::loveliness: 看个人的理解了,一般参照高标准,肯定没错 定性描述分级分类风险等级,仍需定量评定。 不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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