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天 发表于 2016-8-1 13:18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片段----无注安要求!

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828130 发表于 2016-8-1 15:49

仰天 发表于 2016-8-1 15:43
这世上本没有注安,考注安的人多了,就成就了注安目前的路!

我们明天相考一个国际注册安全工程师,也行?或是说考的人多了就会有?没有组织者哪来的参与者,而且组织者还得是国家部委,要是某个村委组织的,我想考的人也不见的会多到哪!

仰天 发表于 2016-8-1 15:43

这世上本没有注安,考注安的人多了,就成就了注安目前的路!

zlcwawa 发表于 2016-8-1 13:35

确实,新修订的,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文没有注安两个字出现

仰天 发表于 2016-8-1 13:39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就这里留了个活扣。:lol:lol:lol:lol:lol:lol

张安全2008 发表于 2016-8-1 13:46

客套话 实施性操作性需要细化。

xvguohua 发表于 2016-8-1 13:50

:D:D:D:D:D:D:D

xvguohua 发表于 2016-8-1 13:51

不予置评!

flanker-1977 发表于 2016-8-1 13:58

:o:o:o:o:o:o:o

zhuzhu2006 发表于 2016-8-1 14:14

注安前途渺茫

普通一兵 发表于 2016-8-1 16:18

新安法明确高危行业要配备注安,而浙江省地方条例未规定,这与新安法相违背。

薛义武 发表于 2016-8-1 18:50

:o:o:o:o:o:o:o:o:o:o:o

19770708tk 发表于 2016-8-1 22:50

l路过!!

邻居好 发表于 2016-8-2 09:15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柳树 发表于 2016-8-2 10:22

宁夏的也没有注安这个要求

bbli0911 发表于 2016-8-2 16:12

与新安法抵触,此条例无效,

仰天 发表于 2016-8-3 07:53

再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6〕68号
(六)加强社会治理
      1.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借鉴宁波石化园区、嘉兴港区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等地的做法,引导本地大型龙头企业参与社会化服务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尽快解决部分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重点解决当前特殊作业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2.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完善执法手册,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和执法频度,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规范程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46)号),落实事故处罚措施,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配合衔接,建立与公安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通报、转送、跟踪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3.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要求,分析、收集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库,通过视频、动漫等形式,将事故案例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借鉴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隐患辨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实现从“单打独斗”向“群防群治”转变。---------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仰天 发表于 2016-8-3 08:44

再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6〕68号
(六)加强社会治理
      1.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培育服务机构,引导和激发企业服务需求,借鉴宁波石化园区、嘉兴港区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等地的做法,引导本地大型龙头企业参与社会化服务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尽快解决部分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重点解决当前特殊作业环节事故频发、高发的问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方式,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2.强化监管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检查执法计划,完善执法手册,明确执法范围、重点和执法频度,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半天,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规范程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46)号),落实事故处罚措施,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配合衔接,建立与公安等部门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通报、转送、跟踪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
      3.加强培训教育。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用性,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要求,分析、收集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安全事故案例库,通过视频、动漫等形式,将事故案例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借鉴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隐患辨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实现从“单打独斗”向“群防群治”转变。---------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rainman262 发表于 2016-8-5 10:38

感觉注安找不到出路

zhj1970 发表于 2016-8-5 10:57

没有强有力的政策保证,只靠法规里轻描淡写提一下,注安师想要有好的出路,希望渺茫!举个例子:前一阵子,有检查的到单位来,问到安全管理人员中是否有注安,陪同检查的答曰:有,某班组的安全员自己考过了,为了提升我单位的安全管理形象,我们同意他在我们单位注册了,您看这是注册证的复印件。检查人员看了一眼没吭声就走了。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试问,这种大环境下,注安师能有好的出路吗,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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