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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自从当年“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之后,就一直在关注各种特别重大事故的消息,无论是事前预防,事后专项治理,还是对当事人的刑事判决也好,这些措施真的使事故减少了吗?从这次丰城电厂事故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网络上铺天盖地关于此事的评论又一如既往的喧嚣尘上,火力集中在几个焦点问题上。一个是安监人员在事故中应当担负的责任轻重问题,还有一个就是如何预防此类恶性事故频发的情况。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个关键词,那就是“尽职免责”,诚然只有尽职才能免责,不尽职就谈免责那是痴人说梦。但如何才算尽职呢?首先要有标准,说明什么是尽职,怎么做叫尽职,这个标准最好能立法,不立法不足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规定了法律责任和实施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而这里的大多数人指的不是当前时点的大多数人,而是指从立法之初及往后追溯直至法律的整个影响期的大多数人。
其次尽职与不尽职之间并非非黑即白的一根线,而是存在一个过度地带,这需要在执法过程的智慧,这样才能保证执法过程不会被舆论绑架,一个被舆论绑架的判例伤害的是整个法律有效期内的大多数人。“尽职免责”一旦形成法条,也就具有了如下性质:严密的科学性;系统的整体性;结构的规范性;高度的概括性;较强的稳定性;一定的操作性。这将使安监人员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避免了来自舆论的操纵。其实2015年全国政协委员成平就递交了《改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提案》,里面谈到了当前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着容易被舆论绑架的现象。
第二个问题如何解决呢?这个问题才是安全工作的根本。首先分析原因,其实也很简单,这就是“中国式的过马路”引发了自经济飞速发展以来的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这两点有联系吗?是蝴蝶效应吗?非也,因为“中国式过马路”,这种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践踏是安全文化缺失的一种具体体现。如果立法和执法的文化环境不发生改变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事故频发也就无从预防了。一个不健康的安全文化是无法合理立法和执法的,这一点不展开说了。
这绝非耸人听闻,因为这种现象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行为,反应了几个问题:从众心理、侥幸心理、急躁心理、意识淡薄、制度设计缺陷、监管缺失、墨守成规等等;这些问题一旦当成习惯,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就被视为公认的理念,产生不良安全文化,如没有正确的文化引导,正确文化的填补,这种现象还会持续下去。无法减少“中国式过马路”,事故也就无从预防了。这两个看似不相干的事情却有着这样一个联系。
安全文化这个概念是在1988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织(INSAG)提出的,在1991年国际核安全咨询组织的INSAG—4报告即“安全文化”出版物中,给安全文化定义为:“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的种种素质和态度的总和,它建立一种超出一切之上的概念,即核电厂的安全问题由于它的重要性要保证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我国大部分专家认为:“安全文化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的文化。” 从中可以看出,安全文化是一种社会的、大众的、开放的文化,是一个由表面到本质,由形式到内涵结构严谨的系统。恰恰就是这样一个文化在我国,在大多数的意识中缺失了!这个缺失造成了对事故和风险的分析判断的失误,因而是事故隐患普遍存在。提高全体国民的安全文化素养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也只有安全文化素养提高了,才不会出现 “限期找出事故原因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这样的要求。
安全文化把服从管理的“要我安全”转变成自主管理的“我要安全”,从而提升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的境界。传统的安全管理是一种被动型、经验型的作业驱动型管理,如行人在没有监管时无视红灯的存在,只以自我对安全的判断来决定是否过马路,而安全文化建设通过教育、宣传、奖惩、创建群体氛围等手段,使人在有违章意图时会自我约束,自我纠正。安全文化弥补了安全管理的不足,因此,安全文化应当受到高度重视。
从这次的事故可以看出,整个国民安全文化的缺失直接导致了企业的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数量众多的农民工缺乏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技能;缺乏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和对策;不懂事故的应急办法,也不会保护自己;对安全管理上的失误更无辨别能力。
很显然,我们的安全立法和执法工作内外交困,并长期在这样一个安全环境下进行工作,立法和执法工作可以说举步维艰,而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对安全立法方面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内外交困,四面围城之下,安全工作如何开展呢?那就是构建“安全文化”,这里不是重构,因为我们从来就没有过现代安全文化。如何构建呢?让我们从拒绝“中国式过马路”、上车系带安全带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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