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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过

注安们行动起来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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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都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都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17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4-3-1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发表于 2014-3-20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也白说,白说也得说,白说谁不说!
发表于 2014-3-20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个;安监局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部门有监督指导权,明确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权利划分,给予安监局优先的权利。
安监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明确职责,不能同时到企业执法,比如建筑施工应该有建设局主管,安监局可以考核建设局的安全工作,但到工地或企业不能单独去执法,尤其是处罚。企业在这方面真是怨声载道。影响政府形象,标准掌握不透,只注重拿钱。
发表于 2014-3-2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
发表于 2014-3-2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鼓励”二字不确定性语言删除。除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也负有重大危险源行业,建筑业生产安全也不比矿山安全形势强。近几年虽然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次数减少了,但是二、三、四级生产安全事故次数却频繁发生。建筑业企业多属私营,法人对安全仍属于模糊意识。若在本安全生产法条款中采用“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法人可认为按该条文可聘可不聘 。
    法律一旦颁布就具有它的严肃性、认真性、可行性、强制性。建议第三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配备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发表于 2014-3-21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特别是安全总监一项,安全总监应当有足够的权利,他应当直接向企业第一负责人负责。安全管理部门最好实行上级派驻机制。
发表于 2014-3-2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搞什么搞嘛,法律条款居然用上了“建议”、”鼓励“这些词语,能体现它的严谨、规范和强制性吗,你鼓励他就会用吗,这不等于放屁吗?
发表于 2014-3-21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搞什么搞嘛,法律条款居然用上了“建议”、”鼓励“这些词语,能体现它的严谨、规范和强制性吗,你鼓励他就会用吗,这不等于放屁吗?
发表于 2014-3-2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了有用嗎
发表于 2014-3-24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起努力,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写到法里才会有地位,只依据安监总局的规定或办法没有一点效力。
发表于 2014-3-24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款居然用上了“建议”、”鼓励“这些词语,能体现它的严谨、规范和强制性吗
发表于 2014-3-26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3-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安全管理是最不招人待见的岗位啦
发表于 2014-3-2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就提一点: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和直接负责人负有同等的安全责任。
发表于 2014-3-26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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