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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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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所有井工煤矿应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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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煤炭行业的 该好好的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1-10-6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下载资料,可惜是新手呀!
发表于 2011-10-6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正需要胡说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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