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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品可否适用有限数量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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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实验室使用剧毒品:叠氮化钠、氯化汞、三氧化二砷。每次用量1克。运输法规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19901112国务院令第6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快递)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GB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28644.1-201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有限数量国标的第9豁免以有限数量运输危险货物时,无须适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1.4中的安全规定和《规章范本》7.2.4中,对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安全规定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1.4.1 一般规定
1.4.1.1 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均须考虑与他们的责任相称的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
1.4.1.2 发货人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是否可以理解为“有限数量国标其实上是对上述两个法律法规中所特定要求的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的豁免。

有限数量国标的前言说: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1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9章是推荐性的,可以理解为,法规不强制这种豁免只能 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企业可以自主选定不豁免这个安全要求,从而将有限数量危险品的运输仍然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当然,企业自愿选定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这是一种相对比较高标准的要求,在现实操作中,成本比较高的,当然安全性比较高,这是国家政府部门平衡各种需求的一种现实考量的表现,并非宣示有限数量国标的无效或者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发表于 2017-5-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得找到这个“有限数量”的定义,一般来说你去咨询的话人都不会给你例外的
发表于 2017-6-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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