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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09: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必须强制企业执行下去才有可行性,否则不给注册也白搭!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尽快修订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三是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使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
发表于 2017-11-10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肿菊不能报太大希望。。。。
发表于 2017-11-10 14: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张山 发表于 2017-11-10 13:49
对于肿菊不能报太大希望。。。。

何必悲观,你干与不干,证都在那里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1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单位人事部门某一天说“把你们搁在桌子脚下的证书拿了注册去吧”
发表于 2017-11-15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就笑了,住建部根本不认,今天还在福建省建设执业中心问,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最新文件规定为中级职称(2017  118号文),满三年能不能报考监理工程师?人家直接说无此规定,可怜我都把文件名说给他了,不知道人社部到底有没有下发文件,总局的文件还@了各省人社厅,后缀了请遵照执行几个大字。。。
发表于 2017-11-1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看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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