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与职称如何有效对应、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在职称评定时是否还有效、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证书在评职称时如何认定? 2月5日,随着《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这些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答案。 据省人社厅介绍,我省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进一步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55项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其中,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我省实际,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例如,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同时,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取得我省组织实施的图书资料、档案、药学、律师、标准化等5项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指导意见》明确,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指导意见》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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